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女方离婚需遵循军婚特殊规定。首先应优先协商,经部队政治机关调解;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需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如分居两年且因感情不和)。需注意军婚离婚程序较普通离婚更严格,需准备部队证明、分居证据等材料,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部队驻地法院。
军婚作为特殊婚姻关系,受法律特别保护。当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时,女方提出离婚需兼顾军人身份的特殊性与普通离婚的法定条件。不同于普通离婚,军婚离婚不仅需满足“感情确已破裂”的核心要件,还需经过部队政治机关的调解程序,且诉讼管辖、证据要求等均有特殊规定。例如,小王与小李均为现役军人,婚后因长期异地、性格差异导致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女方小李想离婚,就需要了解军婚离婚的特殊流程和法律要求。
1. 军婚的特殊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时,该条是否适用?实践中,双方均为军人的离婚案件,仍需遵循军婚保护原则,即一方提出离婚,原则上需经另一方同意,除非另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家暴、赌博等)。
2. “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需注意,“分居两年”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而非工作调动、部队任务等客观因素;二是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若因军人任务导致分居,即使满两年,也可能不被认定为感情破裂。
3. 部队调解前置程序: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部队调解是军婚离婚的前置程序,未经调解直接诉讼可能不被受理。

1. 优先内部协商,明确离婚意愿:女方应先与男方坦诚沟通,明确表达离婚意愿及理由(如分居事实、感情不和的具体表现),尝试就子女抚养(如有)、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若双方均同意离婚,可共同向部队政治机关申请调解并开具证明。
2. 申请部队政治机关调解: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军人证、结婚证等材料,向各自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如政治部、政治处)提交调解申请。部队会安排专人调解,若调解成功,可凭部队出具的《离婚调解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3. 收集“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证据:若协商或调解无果,需通过诉讼离婚时,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1)分居协议(如有);(2)部队出具的分居证明(如因感情不和分居的部队说明);(3)分居期间的租房合同、水电缴费记录(证明双方实际分居);(4)双方的通信记录、证人证言(证明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
4. 准备诉讼材料,确定管辖法院:若需诉讼,需准备起诉状、双方军人证、结婚证、部队调解证明(证明已履行调解程序)、分居证据等材料。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 协议离婚(推荐优先选择):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后,共同向部队政治机关申请调解,经调解同意离婚的,由部队出具《离婚登记证明》,然后携带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部队驻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诉讼离婚(协商/调解无果时):若男方不同意离婚或对财产、子女问题有争议,女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注意:(1)需提交部队政治机关的调解证明,证明已履行前置调解程序;(2)需重点举证“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若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离婚。
3. 特殊情况处理:男方存在重大过错时:若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重大过错,女方无需经男方同意,可直接凭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悔过书等)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支持离婚请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4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4.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临有话说:本案核心在于军婚离婚的特殊性,女方需先通过协商、部队调解,协商无果再诉讼,且需重点证明“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实践中,军婚离婚常涉及部队程序、证据认定等复杂问题,例如:军人异地分居如何证明“感情不和”?部队调解的具体流程是什么?财产分割中军人住房补贴如何处理?若你遇到类似问题,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指导,避免因程序不当或证据不足影响离婚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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