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食品导致死亡,属于典型的产品侵权责任纠纷。家属可依据《民法典》《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向超市(销售者)及食品生产商索赔。需先固定证据(如食品样本、购买凭证、尸检报告等),明确因果关系,再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超市明知食品不合格仍销售,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维权关键在于证据链完整及责任主体明确。
食品添加剂超标属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对所售食品的安全性负有法定审查义务。若因销售此类食品导致消费者死亡,家属有权要求超市及食品生产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类纠纷涉及产品责任认定、因果关系证明、赔偿项目计算等多个环节,需通过法律途径系统维权。
例如,王女士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面包,食用后家人出现严重呕吐、昏迷,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面包中防腐剂(山梨酸钾)含量超标3倍,系直接死因。此时王女士家属即可向超市索赔。
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03条进一步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超市作为销售者,若不能证明自己对食品添加剂超标无过错(如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法》第34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超市销售此类食品,本身即违反法定义务,存在过错。
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家属需证明“食品添加剂超标”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通常需通过尸检报告、食品检测报告等专业文件佐证。实践中,若超市无法提供反证(如死亡系其他原因导致),法院一般会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若超市明知食品添加剂超标仍销售(如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收到监管部门整改通知后继续销售),家属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但若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惩罚性赔偿可更高)。

1. 立即固定关键证据:封存剩余食品及包装(拍照、录像后冷藏保存,避免变质),保留购买小票、支付记录、超市会员卡信息等;若食品已全部食用,需收集超市货架照片、同批次产品其他消费者的购买记录等间接证据。
2. 及时报警并申请尸检:拨打110报警,说明情况并要求警方介入调查;同时向医院申请死亡原因鉴定(尸检),明确死亡与食品添加剂超标的直接关联,尸检报告是核心证据,需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3. 向监管部门投诉: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材料(含食品样本、检测申请、尸检报告等),要求对超市及生产商进行调查,固定食品不合格的官方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
4. 与超市协商赔偿:联系超市负责人,说明事实及法律依据,提出赔偿要求(可附赔偿计算清单),协商过程中注意录音或书面记录,避免对方事后否认。若超市推诿,可要求其通知生产商共同协商。
5. 准备诉讼材料:若协商无果,需整理证据(证据清单、尸检报告、检测报告、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确定被告(超市、生产商,可列为共同被告),起草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家属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1.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例如,2023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023元,60岁以下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为84023元×20=1680460元。
2.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2023年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11297元为例,丧葬费为11297元×6=67782元。
3.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按前述年龄规则递减)。
4.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5万元,严重案件可主张10-50万元。
5. 其他费用:包括医疗费(抢救费用)、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误工损失)等,按实际支出凭票据主张。
6. 惩罚性赔偿:若超市明知食品不合格仍销售,可按损失金额的3倍或价款的10倍主张(二者取高),若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法院可酌情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1. 协商解决:家属可直接与超市(及生产商)沟通,明确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签订书面赔偿协议。协商需基于证据充分、赔偿计算合理,避免因情绪激动或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
2. 行政调解: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调解,由第三方组织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凭调解记录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
3. 仲裁:若双方在购买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如超市会员协议中约定争议由某仲裁委管辖),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4. 诉讼维权: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诉讼,需注意:①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死亡原因之日起算);②被告可列超市、生产商为共同被告,便于查清责任;③诉讼中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④若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免费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7条(关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法临有话说:食品添加剂超标致人死亡是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家属维权需注重证据链完整(食品样本、检测报告、尸检报告等),并明确超市与生产商的连带责任。实践中,类似纠纷还可能涉及“食品过期导致中毒”“外卖食品异物致人损害”“预包装食品标签虚假”等问题,若您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诉讼策略。您可在本站免费提问,获取针对性的法律解答,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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