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隐瞒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的行为涉嫌欺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购房者有权主张退还定金甚至要求双倍返还。解决此类问题需先固定证据(如定金收据、沟通记录、房屋性质证明等),通过协商、向住建部门或市场监管局投诉、诉讼/仲裁等途径维权。根据《民法典》定金罚则,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开发商存在欺诈,购房者可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商品房交易中,部分开发商为快速售房,可能隐瞒房屋真实性质(如将拆迁安置房伪装成普通商品房),导致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后才发现房屋为拆迁安置房,进而引发定金退还纠纷。很多朋友在买房时往往关注价格、地段,却忽略核查房屋性质,等到签订认购书、交了定金才察觉异常,此时定金能否退还、如何退还成为核心问题。例如,购房者小张在某楼盘认购房屋并支付5万元定金,后通过查询得知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而非开发商宣传的“商品房”,小张遂要求退定金遭拒,此类情况即属于典型的开发商隐瞒房屋性质引发的定金纠纷。
开发商隐瞒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构成欺诈或违反先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作为售房方,负有向购房者如实披露房屋性质(如是否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的义务。若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的事实,导致购房者基于错误认识支付定金,即构成“欺诈”。
从合同效力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即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关于定金退还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开发商隐瞒房屋性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若知晓是安置房可能不会购买),属于“收受定金一方违约”,购房者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注意: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

1. 立即固定证据,明确房屋性质:第一时间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部门查询房屋权属信息,获取书面证明(如《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确认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同时收集定金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定金收据)、与开发商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开发商宣传资料(若宣传中明确为“商品房”则更易证明欺诈)、认购书或购房合同等。
2. 主动与开发商协商,明确主张权利:携带证据与开发商沟通,明确提出“开发商隐瞒房屋性质构成欺诈,依据《民法典》要求撤销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协商时可录音或书面记录协商过程,避免口头承诺无凭证。
3. 向监管部门投诉,施加行政压力:若协商无果,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提交证据材料,反映开发商“虚假宣传”“隐瞒房屋性质”,监管部门可能责令开发商整改或调解纠纷。
4. 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及时提起诉讼/仲裁:若投诉后仍未解决,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主张撤销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开发商账户,确保判决后顺利执行。
此类纠纷中定金退还金额主要依据“定金罚则”计算:若购房者支付的定金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定金超过20%,超过部分视为预付款,仅需返还本金。例如:购房者购买总价100万元的房屋,支付定金20万元(未超过20%),开发商隐瞒性质违约,应返还20×2=40万元;若支付定金25万元(超过20%的20万元),则定金部分20万元双倍返还(40万元),超出的5万元作为预付款返还,合计返还45万元。
1. 协商解决:优先通过沟通降低维权成本:购房者可携带证据直接与开发商销售负责人或法务部门沟通,明确告知“已掌握房屋为安置房的证据,若不退还定金将向监管部门投诉并起诉”,部分开发商为避免负面舆情可能同意退还定金(甚至双倍返还)。协商时需注意:避免承认自身“自愿购买”,明确强调开发商“故意隐瞒”是核心问题。
2. 行政投诉:借助监管部门强制力推动解决:向当地住建部门提交《投诉信》,附证据材料(房屋性质证明、定金凭证等),投诉开发商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法规规定”,未明示房屋性质;向市场监管局投诉“虚假宣传”,要求对开发商行政处罚,监管部门介入后可能组织调解,提高退还概率。
3. 法律途径:诉讼/仲裁是最终保障手段:若协商、投诉均无效,需通过法律程序维权。起诉时需准备: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原告身份证、被告开发商工商信息、证据清单(房屋性质证明、定金收据、沟通记录等),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交;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需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诉讼/仲裁中,开发商需举证“已告知房屋性质”,若无法举证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性质属于应明示的核心信息)
法临有话说:开发商隐瞒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购房者不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还可依据定金罚则主张双倍返还。实践中,固定证据(房屋性质证明、定金凭证、欺诈证据)是维权关键,建议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投诉或法律途径解决。买房时务必提前核查房屋性质(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或线下窗口查询),避免踩坑。若你还遇到“开发商隐瞒房屋抵押能退定金吗”“期房停工定金能否退还”“认购书未写房屋性质定金怎么退”等问题,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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