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导游带领游客在指定购物店购买到假珍珠项链时,旅行社需承担相应责任。核心在于明确责任主体、积极处理投诉、挽回游客损失并维护自身声誉。具体需通过内部调查、与购物店交涉、协商赔偿等方式解决,同时依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明确法律义务,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向商家追责。
旅游过程中,部分旅行社通过安排游客到指定购物店消费获取收益,若游客在该过程中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如假珍珠项链),旅行社可能面临游客的索赔及监管部门的处罚。此类纠纷涉及旅行社、导游、购物店、游客四方关系,需从合同义务、侵权责任、监管规定等多维度分析责任归属。例如,某游客参加“低价团”被导游诱导在指定珠宝店购买万元珍珠项链,后经鉴定为仿制品,此时旅行社是否需全额赔偿?如何向购物店追偿?这些均为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旅行社对指定购物店的商品质量负有连带责任。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若旅行社与购物店存在合作关系(如签订协议、收取返佣),则需对购物店的商品质量承担保障义务。即使导游以个人名义推荐,只要购物店为旅行社“指定”,旅行社仍需对游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导游行为视为旅行社的职务行为。导游作为旅行社的委派人员,其引导游客购物的行为后果由旅行社承担。若导游存在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虚假宣传等行为,旅行社将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包括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
此外,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需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销售假冒商品属于违约行为,游客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立即启动内部调查:核实导游是否存在强制购物、虚假宣传等行为;确认购物店是否为旅行社备案合作商家,是否签订质量保障协议。
2. 主动联系游客协商: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内响应,避免矛盾激化。可先垫付退货款或赔偿款,再向购物店追偿,以维护游客信任。
3. 固定证据链:收集游客的购物凭证、商品鉴定报告、导游带团记录、旅行社与购物店的合作协议等,为后续追责或诉讼做准备。
4. 向购物店追责:依据与购物店的合作协议,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游客损失、旅行社垫付费用及商誉损失。若购物店拒绝,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5. 加强内部管理:对导游进行合规培训,明确禁止诱导购物行为;定期审核合作购物店资质,避免与无信誉商家合作。
1. 基础赔偿:退还游客购买假珍珠项链的实际价款(以购物发票为准)。
2. 惩罚性赔偿(如适用):若购物店存在欺诈行为(明知商品为假货仍销售),游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退一赔三”,即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的3倍(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此时旅行社需先向游客支付该赔偿,再向购物店全额追偿。
3. 衍生损失:游客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如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旅行社需根据责任比例承担。
1. 协商解决:旅行社、游客、购物店三方协商赔偿方案,优先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避免后续纠纷。例如,旅行社先行退还购物款并补偿20%的精神损失费,再向购物店追偿全部费用。
2. 向监管部门投诉:若购物店拒不承担责任,旅行社可向当地文旅局、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对购物店的售假行为进行查处,借助行政力量施压。
3. 诉讼或仲裁:若协商无果,旅行社可依据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购物店,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损失。同时,游客也可单独起诉旅行社,旅行社需积极应诉并主张向购物店的追偿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法临有话说:本案核心在于旅行社需对指定购物店的商品质量负责,积极处理游客投诉是化解纠纷的关键。实践中,类似问题还包括“跟团游强制购物后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导游诱导购买高价保健品”等,若您遇到旅游消费纠纷,或需制定购物合作协议以规避风险,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方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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