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导游带游客在指定店购买到假保健品时,旅行社作为责任主体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旅行社对导游的职务行为负责,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此时旅行社应立即核实情况、协助游客维权,同时内部调查导游与合作商家责任,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并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续需加强商家资质审查与员工管理以避免类似问题。
旅游过程中,部分导游可能引导游客至指定购物店消费,若游客在此类店铺购买到假保健品,不仅会引发游客投诉,还会使旅行社面临法律风险。这种情况在低价团、购物团中较为常见,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需对导游的行为及合作商家的商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中,导游强制游客在某药店购买“抗癌保健品”,后经鉴定为假货,游客集体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因未审核商家资质及导游行为,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
从法律层面看,旅行社需明确以下责任边界:一是导游行为的职务属性。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引导游客购物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旅行社承担。二是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法》第50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指定购物店的商品质量属于旅行社应保障的范畴,若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如假货)导致游客权益受损,旅行社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连带责任的认定。若旅行社与购物店存在合作关系(如签订购物协议、收取回扣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消费者可要求旅行社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旅行社未直接参与售假,但若未尽到对合作商家的资质审查义务,仍可能因“共同侵权”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旅行社长期与无资质的保健品店合作,导游从中获取提成,游客买到假货后,法院判决旅行社与商家共同赔偿游客损失。

1. 立即响应游客诉求,核实商品真伪。接到游客投诉后,旅行社应第一时间联系游客,获取购买凭证(发票、合同、商品实物),并协助游客通过权威机构(如市场监管部门、质检中心)对保健品进行鉴定,固定假货证据。
2. 主动协助游客维权,降低损失。若确认为假货,旅行社应优先与游客协商处理,如协助联系商家退换货、承担退货费用,或先行垫付赔偿款(后续可向商家追偿)。避免因拖延导致游客情绪激化,引发投诉升级。
3. 内部调查导游与合作商家责任。对导游是否存在强制购物、收受回扣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调取带团录音、游客证言等证据;同时审查与购物店的合作协议,确认商家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商品是否经过质检,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立即终止合作并保留追责权利。
4.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风险。修订导游行为规范,明确禁止诱导、强制购物;建立合作商家“白名单”制度,对商家资质、商品质量进行定期审核,避免与无资质、口碑差的商家合作;加强导游培训,强调合规带团的重要性。
游客可主张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与惩罚性赔偿。直接损失为购买假保健品的费用(即“退一”);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如明知是假货仍销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游客可要求“赔三”,即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例如,游客花费2000元购买假保健品,旅行社需协助游客向商家索赔2000元(退货)+6000元(三倍赔偿)=8000元,若商家无力赔偿,旅行社需先行承担该笔费用。
1. 协商解决:旅行社可与游客、购物店三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例如,由商家直接退款并赔偿,旅行社承担补充责任;或旅行社先行赔付游客后,再依据合作协议向商家追偿。协商时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时间等,避免后续纠纷。
2. 向监管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旅行社可协助游客向文旅部门(投诉导游违规带团)、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商家售假)提交投诉材料,由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并责令商家整改、赔偿。例如,游客可通过12315平台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后可对商家处以罚款,并督促其赔偿游客。
3. 诉讼途径:若游客提起诉讼,旅行社应积极应诉,提供与导游、商家的合作证据,证明自身已尽到审查义务(如商家资质文件、质检报告等),以减轻责任;若旅行社存在过错(如未审核商家资质),则需在法院调解或判决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法临有话说:本案核心在于旅行社需对导游职务行为及合作商家商品质量负责,遇到此类问题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协助游客维权,避免因推诿导致纠纷扩大。在旅游行业中,类似“导游强制购物”“景区商品价格虚高”“旅游合同陷阱”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若您遇到旅游纠纷不知如何维权,或想了解旅行社、导游的责任边界,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法临 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