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中游客因游乐园飞椅吊绳断裂摔骨折,属于典型的旅游过程中因设施故障导致的人身损害纠纷。此类事件涉及旅行社(旅游组织者)和游乐园(设施提供者)双重责任主体。解决时需先固定证据、及时就医,再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主张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关键在于明确双方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旅游法》等法律维权,必要时可借助法律途径强制索赔。
在跟团游过程中,游客参与游乐园飞椅项目时,因设备吊绳断裂导致摔落骨折,是涉及旅游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纠纷。此类事件中,游客通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而游乐园作为具体项目的经营者,对设施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我们需要厘清旅行社和游乐园的责任边界,明确赔偿主体,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游客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举个例子:就像我们去餐厅吃饭,餐厅要保证餐具卫生和地面安全,旅行社组织旅游时,需确保行程中的项目安全;游乐园提供飞椅等设施,就必须定期检查吊绳、机械结构,这是法律明确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旦违反导致游客受伤,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此类纠纷的核心是责任主体的认定和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责任主体主要涉及两方:
1. 游乐园的直接责任:游乐园作为飞椅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设施的安全运行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吊绳断裂属于设施维护不当或质量问题,游乐园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2. 旅行社的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需对行程中的安全事项尽到“审慎选择义务”和“提示保障义务”。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旅行社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即游乐园需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设施安全认证),并“就旅游活动中的安全事项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和警示”。如果旅行社未核实游乐园资质,或未提醒游客注意设施风险,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若旅行社与游乐园存在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对游客安全负责,还可能构成连带责任。
简单说,这就像“双层保险”:游乐园是直接提供设施的“第一道防线”,旅行社是组织行程的“第二道防线”,任何一方“防线失守”,都要为游客受伤“买单”。

1. 立即停止活动并紧急救助: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确保游客得到及时医疗救治,避免伤情恶化。同时联系同行游客、导游或游乐园工作人员协助,切勿因争执责任耽误治疗。
2. 全面固定证据,避免责任方“抵赖”:现场用手机拍摄断裂的吊绳、设施残骸、事故位置(如飞椅编号、周围环境),录制视频记录现场情况;保留游乐园门票、旅游合同、团费支付凭证;收集同行游客、导游、现场其他目击者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作证;要求游乐园出具《事故情况说明》并盖章(若对方拒绝,可录音记录沟通过程)。
3. 就医并完整保留医疗凭证:到正规医院治疗,要求医生详细记录伤情(如“左股骨骨折”“需手术治疗”),保留所有医疗费票据(门诊/住院病历、药费清单、检查报告、手术记录)、交通费票据(救护车、复诊打车费)、护理费收据(若请护工)等,这些是后续赔偿的核心依据。
4. 同步联系旅行社和游乐园,明确责任主张:治疗期间及时联系旅行社导游或客服,书面告知事故情况(建议用微信、邮件等可追溯方式),要求其协调游乐园处理;直接联系游乐园安全管理部门,提出赔偿要求(可暂不协商具体金额,先固定对方承认责任的证据,如“游乐园承认设施故障导致受伤”的书面回复或录音)。
5. 拒绝“私了陷阱”,不轻易签署和解协议:部分责任方可能为逃避后续赔偿,在初期提出小额“封口费”(如几千元)并要求签署“放弃追责”协议。此时需谨慎:骨折可能涉及后续康复、伤残等级(如构成十级伤残,仅伤残赔偿金就可能超10万元),切勿因短期利益放弃合法权益。
游客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依据如下:
1. 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治疗费等,以医院票据为准(注意保留原件,复印件可能不被认可)。
2.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以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建议休息3个月”);收入方面,有固定工作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需单位出具误工证明、工资流水),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如202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4029元/年,日均约312元)。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以医院证明或鉴定意见为准(如“需1人护理2个月”),有护工的按护工收据,家人护理的按家人误工损失(参照误工费标准)。
4. 交通费:按就医、复查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保留打车票、地铁票等,注意时间与就医时间对应)。
5. 伤残赔偿金:若骨折经鉴定构成伤残(如十级伤残,常见于“一处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按公式计算: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十级伤残系数为10%,九级20%,以此类推)。以2023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415元为例,十级伤残赔偿金=77415×20×10%=154830元。
6. 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骨折导致疼痛、精神创伤,可主张5000-50000元(根据伤残等级、责任方过错程度等,十级伤残通常支持5000-10000元)。
1. 优先协商,高效解决纠纷:治疗稳定后(通常出院或伤残鉴定后),可组织旅行社、游乐园共同协商赔偿金额。协商时需提交证据清单(医疗票据、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明确赔偿项目及计算依据,避免“漫天要价”或“被压价”。建议先自行核算赔偿总额(参考上述计算方法),协商时留出议价空间(如主张15万,可接受12万)。
2. 向旅游监管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施压:若协商无果,可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局”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可通过12301旅游服务热线或当地政务平台提交材料),投诉时需说明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核实游乐园设施安全),监管部门会责令旅行社协调处理,部分地区还会对违规旅行社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通报批评),倒逼其配合赔偿。
3. 仲裁:有协议约定时的快速途径:若旅游合同中约定了“争议由XX仲裁委员会解决”,可按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提交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为终局性,效率高于诉讼,但需注意:若无仲裁协议,不可申请仲裁。
4. 诉讼:协商/投诉无效时的“最后手段”:准备起诉状(列明原告、被告:旅行社+游乐园)、证据清单(事故证据、医疗凭证、赔偿计算依据)、伤残鉴定报告(向法院申请或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需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如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周期较长(3-6个月),但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若对方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账户、扣押财产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乐园责任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依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纠纷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适用)
法临有话说:跟团游中因游乐园设施故障摔骨折,核心是明确“游乐园直接责任+旅行社补充责任”,通过固定证据、协商、投诉或诉讼主张赔偿,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多项损失。生活中,类似“跟团游爬山摔伤”“景区玻璃栈道破裂受伤”“旅行社未告知项目风险导致事故”等问题,责任认定和解决途径与本案类似。若你正面临旅游纠纷、设施故障赔偿或旅行社违约等问题,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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