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将骨膜玻璃器遗留在病人体内属于典型的医疗过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病人应立即就医取出异物,保存全部医疗记录、沟通证据,优先与医院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明确责任后通过行政调解或诉讼维权。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需根据实际损失和伤残等级计算。法律上,医院需对其过错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病人可依据《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主张权利。
当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因过失将骨膜玻璃器(或其他医疗器械、异物)遗留在病人体内,属于医疗过失行为,可能直接导致病人身体损伤、感染、功能障碍等后果。这种情况不仅侵犯了病人的身体健康权,也违反了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和注意义务。病人此时需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既包括及时处理身体损害(取出异物、治疗并发症),也包括向医院主张赔偿,弥补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例如,王女士因骨折手术被医院遗留下骨膜玻璃器,术后持续疼痛、感染,后续不得不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异物,这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均有权向医院索赔。
从法律角度看,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损害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因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将手术器械完全取出,属于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病人身体受损,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若医院试图隐瞒或篡改与手术相关的病历(如手术记录、器械清点记录),病人可主张过错推定,无需额外举证医院的过错。

1. 立即就医处理身体损害:第一时间到正规医院(可选择非原手术医院,避免利益冲突)检查,明确异物位置、大小及对身体的影响,尽快通过手术取出异物,治疗可能的感染、组织损伤等并发症,避免损害扩大。
2. 全面保存证据:收集并留存所有医疗记录,包括原手术医院的病历、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器械清点单、检查报告(如X光、CT等显示异物的影像资料);保存与医院沟通的录音、聊天记录、书面协商文件;保留二次治疗的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误工证明(如单位请假条、工资流水)等。
3. 向医院提出书面异议:及时向原手术医院的医务科或医患关系办公室提交书面异议,说明异物遗留情况,要求医院调查并给出处理方案(如免费取出异物、承担后续治疗费、赔偿损失等),同时要求医院书面回复。
4.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若与医院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明确医院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为索赔提供专业依据。
病人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如下:
1. 医疗费:包括二次手术取出异物的费用、治疗感染或并发症的医药费、检查费等,按实际支出的票据金额计算(需提供医院收费凭证)。
2.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或鉴定意见)和收入状况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收入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般按每天100-200元,具体以当地标准为准)。
4. 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一般每天30-50元,计算期限以鉴定意见或医嘱为准。
5. 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异物遗留导致严重精神痛苦(如长期疼痛、焦虑、抑郁)或构成伤残,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通常为5000元至10万元(构成伤残的可按伤残等级增加,一级伤残可达5万元以上)。
6. 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确定),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一级100%,二级90%…十级10%)×赔偿年限。
1. 协商解决:病人可与医院直接协商赔偿事宜,明确赔偿项目和金额。协商时需出示证据(如医疗记录、费用票据、鉴定意见),提出合理诉求,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参与协商,提高协商成功率。
2. 行政调解: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如卫健委医政科)申请调解,由行政部门组织医患双方沟通,促成赔偿协议。调解需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可签订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3. 诉讼维权:若协商或调解无果,病人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医疗记录、鉴定意见、费用票据等),法院将根据证据和鉴定结果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诉讼周期一般为3-6个月,复杂案件可能延长。
注意:诉讼时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由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将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临有话说:医院遗留异物属于严重医疗过失,病人需优先保障身体健康,及时取出异物并保存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维护权益。实际操作中,医疗纠纷维权常涉及专业鉴定和法律程序,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制定方案。类似问题如“手术中纱布遗留体内如何索赔”“医生操作失误导致神经损伤怎么办”“医院延误治疗造成病情加重如何维权”等,都可通过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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