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将清洁棉片留在病人体内属于医疗过失,病人应立即就医取出异物,同时固定医疗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可先与医院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通过医调委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维权。根据《民法典》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需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责任,诉讼时效为3年,建议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保障权益。
当医院因操作失误将清洁棉片等异物遗留在病人体内,属于典型的医疗过失行为,可能导致病人出现感染、器官损伤、长期疼痛等健康问题,甚至引发二次手术风险。这种情况不仅侵犯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权,还可能造成精神困扰。例如,某患者在腹部手术后持续腹痛,经CT检查发现腹腔内有一块未取出的清洁棉片,最终不得不接受二次手术,身心均遭受严重伤害。此时,病人需明确维权流程,通过合法途径追究医院责任,争取合理赔偿。
从法律角度看,医院的行为已构成医疗损害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因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医院将清洁棉片遗留在病人体内,属于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需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医院存在过错(如手术操作未严格执行清点制度);二是患者遭受了实际损害(如身体伤害、医疗费用增加等);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异物导致的感染与二次手术)。
你可能想知道,如何判断医院是否有过错?实践中,可通过对比诊疗规范来认定,例如《外科手术基本操作规范》明确要求手术前后需清点器械、敷料等物品,若医院未履行该义务,即可直接认定存在过错。此外,即使医院主张“意外”,也不能免除其过错责任,因为医疗行业对操作规范性有极高要求,“疏忽”本身即属于可避免的过失。

1. 立即就医取出异物:优先选择其他正规医院(避免与涉事医院存在利益关联)进行检查,明确异物位置、大小及对身体的影响,尽快通过手术取出,避免损害扩大。就医时需保留所有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医疗文件。
2. 全面固定证据:收集与诊疗相关的所有材料,包括病历本、手术同意书、缴费凭证、检查报告、与医院沟通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若异物已取出,需要求医院出具异物留存证明(注明异物类型、取出时间等),必要时可对异物进行封存。
3. 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向当地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明确医院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及损害等级(如伤残等级、后续治疗需求等),鉴定结果将作为协商或诉讼的核心证据。
4. 及时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之日起计算(如发现异物的时间),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患者可主张的赔偿包括以下项目,具体金额需结合实际情况计算:
1. 医疗费:包括取出异物的手术费、检查费、药品费等实际支出,按医疗票据金额计算。例如,二次手术花费2万元,可全额主张。
2.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如住院天数+医嘱休息天数)和收入状况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如误工30天,月工资6000元,误工费为6000元。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参照医嘱或鉴定意见。例如,住院10天,护工每日200元,护理费为2000元。
4.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损害程度、医院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为5000元至10万元不等,若造成伤残或严重精神痛苦,可主张更高金额。
5. 其他费用:如交通费(就医、鉴定产生的交通支出)、营养费(按医嘱或当地标准)、后续治疗费(如异物导致的长期治疗需求)等。
1. 与医院协商:整理证据后,可主动联系医院医务科或医患沟通部门,提出书面赔偿要求(明确赔偿项目及金额),并附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协商时注意录音,避免口头承诺,争取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2. 申请调解: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将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后可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3. 提起诉讼:向医院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列明原告(患者)、被告(医院)、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及项目),并附证据材料(病历、鉴定报告、费用票据等)。法院将根据证据和鉴定结果依法判决,若医院不服可上诉,但生效判决需强制执行。
需注意,诉讼时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若医院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如无法提供完整的手术清点记录),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直接认定其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法临有话说:面对医院遗留异物的医疗过失,及时就医、固定证据、依法维权是核心。从取出异物到协商赔偿,再到通过鉴定和诉讼主张权益,每一步都需保留书面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效果。生活中,类似的医疗纠纷还有很多,比如手术器械遗留体内、误诊导致病情延误、药品错发引发不良反应等,如果你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如何收集证据、计算赔偿或选择维权途径,都可以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解答,让维权更高效、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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