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将管理用房出租做家具维修所获收益,依法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若物业私吞该收益,业主可通过收集证据、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要求公开账目、向住建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根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管理用房属业主共有,收益应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物业无权私自占有。
管理用房是小区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配套设施,其性质并非物业自有,而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包括管理用房)的出租、经营等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仅承担代管和维护职责,无权私自占有或支配。在实际生活中,部分物业为追求额外利益,会将管理用房出租给第三方(如用于家具维修、小型商铺等),却不向业主公开收益情况,甚至直接将收益纳入物业自身账户,这种“私吞”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某小区物业将20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出租给家具维修商户,每月租金8000元,连续出租3年却从未向业主公示收益,也未将该笔资金用于小区公共开支,即属于典型的私吞共有收益行为。
首先,需明确管理用房的法律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里的“物业服务用房”即包含管理用房,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而非物业服务企业。
其次,共有部分收益的归属是核心问题。《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管理用房出租收益属于“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因此在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如出租过程中的维修、管理费用,需有明确凭证)后,剩余部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私自占有该收益,本质上是对业主共有财产权的侵犯,构成侵权行为。
此外,物业对共有收益负有公开和说明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等向业主公开。共有部分收益作为小区公共事务的重要内容,物业必须定期向业主公开收支明细,接受业主监督。若物业拒绝公开或隐瞒收益,还可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

1. 立即收集证据:业主需第一时间固定物业私吞收益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用房的租赁合同(可通过要求物业提供或向承租方获取)、租金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物业公示的财务账目(若有且存在隐瞒)、与物业沟通收益问题的记录(微信聊天、邮件、书面函件等),以及能证明管理用房位置、面积的小区规划图或房产证等。
2. 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并要求公开账目:若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可联合其他业主向业委会提交书面材料,要求业委会履行职责,向物业正式发函,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公开管理用房出租的全部合同、收支明细(包括租金总额、支出成本、剩余收益等),并说明收益未向业主分配的原因。
3. 协商要求返还收益:在业委会介入后,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协商,明确提出返还私吞收益的要求。协商时可要求物业提供收益使用计划(如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改造等),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返还时间和方式。
4. 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业主或业委会可向小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主管部门)投诉,提交证据材料并说明情况。住建部门会对物业的行为进行调查,若确认存在私吞收益,可责令物业限期整改、返还收益,甚至对物业处以行政处罚。
5. 委托审计机构审计财务:若物业拒不公开账目或账目混乱,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物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核查管理用房出租收益的流向,以明确物业私吞的具体金额。
物业应返还的收益金额,一般按“出租总收益-合理成本”计算。其中:出租总收益为管理用房出租期间实际收取的租金总额(可通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限计算,或依据承租方的支付凭证确定);合理成本需物业提供合法凭证证明,如出租过程中产生的房屋维修费用、中介费(若有且经业主同意)等,若无合法凭证或成本过高,业主可不予认可。最终应返还的金额=出租总收益-经业主或业委会认可的合理成本。例如,管理用房每月租金8000元,出租3年(36个月),总收益28.8万元,物业主张的合理成本为2万元(有维修发票等凭证),则应返还业主26.8万元。若物业无法证明成本,或成本未用于该出租事项,则需全额返还28.8万元。
1. 协商解决:这是最快捷的方式。由业主委员会牵头,组织业主代表与物业负责人面对面沟通,明确法律规定和业主诉求,要求物业在1-2周内返还收益并公开后续管理方案。协商成功后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返还金额、时间及违约责任(如逾期未返还需支付利息)。
2. 行政投诉:向住建部门提交《投诉书》,附证据材料(租赁合同、收益证据、沟通记录等)。住建部门受理后会在法定期限内(通常30个工作日)进行调查,若物业存在违规,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返还收益并公开账目。业主可跟进投诉进度,督促部门处理。
3. 申请仲裁:若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业主与物业就争议解决达成仲裁协议,业主委员会可代表全体业主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物业返还收益、赔偿利息损失(按LPR计算),并由仲裁机构裁决收益的分配方式。
4. 提起诉讼:若以上途径均无效,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授权业主委员会,或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共同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业主身份证明、管理用房共有证明、物业私吞收益的证据、审计报告(若有)等,要求法院判令物业返还收益、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此处“相应服务”包括对共有部分收益的管理和公开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临有话说:物业私吞管理用房出租收益,本质是对业主共有财产权的侵犯,业主无需“忍气吞声”。维权的关键在于抓住“共有部分收益归属业主”的核心,通过“证据固定-内部协商-行政投诉-法律诉讼”的步骤逐步推进。生活中,类似物业侵占业主共有收益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费、地面停车位租金、电梯内广告收益等,业主均有权要求物业公开并分配。若你遇到物业拒不返还共有收益、擅自提高物业费却不公开成本、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等问题,可随时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的维权方案,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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