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商因土地证虚假导致房屋无法备案时,购房者可依据中介的法定义务和过错程度追回中介费。中介作为专业机构,负有核实开发商资质及房源信息的义务,若未履行如实报告或审查义务,需退还中介费;协商无果时,可通过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权,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
在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通常通过中介机构获取房源并促成交易,同时向中介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但实践中,部分购房者可能遭遇“开发商土地证虚假”的情况——即开发商提供的土地证系伪造或无效,导致房屋无法办理备案手续,购房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此时,购房者不仅面临与开发商的合同纠纷,还需解决已支付的中介费能否追回的问题。例如,小王通过某中介购买某楼盘房屋,支付5万元中介费后,因开发商土地证被查实系伪造,无法办理备案,合同被迫终止,小王遂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却遭拒,此类纠纷该如何处理?
要解决中介费退还问题,核心在于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义务及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时负有“如实报告义务”,即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购房者)如实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商的资质、房源合法性、产权证明(如土地证)真实性等关键信息。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服务主体,对开发商的“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齐全、真实负有高于普通购房者的审查义务,尤其是土地证作为房屋产权合法性的基础,中介必须核实其真实性。
实践中,中介机构若存在以下情形,应承担退还中介费的责任:一是未履行基本审查义务,例如未要求开发商提供土地证原件或未通过官方渠道(如自然资源局官网)核实证件真实性,导致购房者误信虚假信息;二是明知或应知土地证虚假仍促成交易,例如中介与开发商恶意串通,或在购房者提出疑问时隐瞒关键信息;三是未向购房者提示风险,如未告知“五证不全可能导致无法备案”等后果。反之,若中介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如留存开发商提供的土地证复印件并通过官方途径初步核验,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虚假),可能无需退还中介费,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出现,因法院通常认定中介对开发商证件的审查应达到“专业审慎”标准。

1. 立即固定证据:收集中介费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中介服务合同、与中介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录音等)、开发商土地证虚假的证明材料(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土地证无效”书面回复、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等)、购房合同及备案失败的证明(如住建部门出具的“无法备案”回执)。
2. 优先与中介协商退款:携带上述证据与中介机构当面沟通,明确指出其未履行证件审查义务的过错,要求全额退还中介费。协商时可强调:“根据《民法典》,中介未如实报告房源合法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权收取中介费。”若中介以“已促成合同签订”为由拒绝,可反驳:“因开发商欺诈导致合同无效/解除,中介促成的交易本身不具备合法性,收费无依据。”
3. 向监管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中介行业协会投诉,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及证据,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调解。例如,向住建局投诉中介“未核实开发商五证,违规提供服务”,监管部门通常会责令中介整改并协调退款。
4. 准备法律维权材料:若投诉后中介仍拒不退款,整理证据材料(起诉状、证据清单、中介合同、中介费凭证、土地证虚假证据等),准备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若中介合同约定仲裁条款,需优先申请仲裁)。
1. 协商退款:这是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建议购房者主动联系中介负责人,明确提出退款要求,并告知若拒不退款将采取投诉、诉讼等进一步措施。部分中介为避免负面声誉,可能在压力下同意退款(可协商部分退款或全额退款,视中介过错程度而定)。
2. 行政投诉施压:向住建部门投诉时,需重点说明中介未审查土地证真实性的具体行为(如未索要原件、未通过官方渠道核验等),并提交中介合同中关于“房源合法性保证”的条款(若有)。住建部门对中介的监管权包括责令整改、记入诚信档案,甚至处以罚款,可有效促使中介配合退款。
3. 诉讼或仲裁维权:若协商和投诉均无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案由为“中介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为“判令中介退还中介费XX元”,并可主张因中介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如利息、维权费用等)。诉讼中,需重点举证中介“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例如:中介未要求开发商提供土地证原件、未在合同中注明“土地证已核验”、或在沟通中刻意隐瞒证件问题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注:若因开发商土地证虚假导致购房合同无效或被解除,视为中介“未促成有效合同成立”,无权主张报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临有话说:本案核心在于中介是否尽到对开发商证件的审查义务,购房者需抓住“中介专业审慎责任”这一关键维权。实践中,类似纠纷还包括“中介隐瞒房屋抵押情况”“中介虚报房屋面积”等,若您遇到中介未如实报告房源信息、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可立即通过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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