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遇到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意味着房屋未达到法定交付条件,存在安全隐患或无法正常居住。此时,承租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中介提前退租并承担相应责任。解决这一问题需先明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法律后果,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方式维权,核心在于证明房屋不具备适租条件,中介构成违约。
在租房过程中,部分租客可能会遇到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竣工验收是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定前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可能存在结构安全、消防设施、水电配套等方面的隐患,无法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中介作为房屋租赁的服务方(可能是出租方或居间方),有义务确保提供的房屋符合法定交付条件。若房屋竣工验收不合格,租客有权要求提前退租,并要求中介退还已支付的租金、押金,甚至赔偿损失。
举个例子:小王通过中介租了一套新房,入住后发现房屋走廊消防设施缺失,向物业询问得知该楼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这种情况下,小王不仅无法安全居住,还可能面临被相关部门要求搬离的风险,此时找中介提前退租是合法且必要的。
首先,竣工验收合格是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定前提。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意味着,无论租赁合同是否约定,中介提供的房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否则即属于“不适租”房屋。
其次,中介对房屋适租义务负有直接责任。若中介是房屋的出租方(如托管房源),则其作为出租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需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且不存在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情形;若中介是居间方,其应如实提供房屋信息,若隐瞒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事实,需承担居间合同中的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最后,房屋竣工验收不合格构成根本违约。由于房屋无法满足基本居住安全条件,租客的合同目的(安全居住)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租客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提前退租,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立即收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向中介索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若中介无法提供,可推定未验收)、拍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照片/视频(如消防设施缺失、墙体开裂等)、向物业或住建部门查询房屋验收状态的书面回复(可通过12345政务热线或当地住建局官网申请信息公开)。
2. 及时与中介书面沟通退租需求:通过微信、邮件或书面函件明确告知中介“因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存在安全隐患,无法居住,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租金、押金”,并保留沟通记录(避免仅口头沟通,防止中介事后否认)。
3. 拒绝中介“扣押金”或“承担违约金”的要求:若中介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退租或扣押金,需明确告知其“房屋未验收合格属于法定违约情形,租客有权无责解约”,并出示证据反驳中介的不合理要求。
4. 必要时暂停支付后续租金:若中介拖延处理,可暂停支付下期租金(需书面告知暂停理由),但需注意保留资金用于后续可能的退还或赔偿,避免被中介反告“拖欠租金”。
若中介因房屋竣工验收不合格导致租客提前退租,租客可主张的赔偿包括:
1. 已支付租金的返还:自发现验收不合格之日起至实际搬离日期间的租金,中介应全额退还(若已提前支付);若已居住一段时间,需扣除实际居住期间的合理租金(但需注意:若房屋完全无法居住,即使已入住,也可主张全额退还)。
2. 押金的全额退还:押金本质是担保租客履行合同,因中介违约导致解约,押金应无理由退还。
3. 实际损失赔偿:如因紧急搬离产生的临时住宿费用(如酒店住宿费)、搬家费等,可凭票据要求中介赔偿(需证明该费用与退租直接相关)。
举例:租客支付了3个月租金(9000元)及押金3000元,入住10天后发现房屋未验收,紧急搬离产生酒店费用2000元、搬家费500元。则可主张返还租金9000元(因10天内房屋无法安全居住)、押金3000元,赔偿损失2500元,共计14500元。
1. 优先协商解决:携带证据与中介当面沟通,明确法律依据(如引用《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提出退租及赔偿要求。协商时可录音或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退还金额、时间及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2. 向监管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可向中介所在地的住建部门(负责房屋验收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中介经营行为监管)或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投诉,提交证据并说明情况,由监管部门督促中介处理。例如,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当地住建局官网提交投诉材料。
3.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若中介拒不配合,可根据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时需准备起诉状、身份证明、租赁合同、验收不合格证据、沟通记录等材料,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租金押金并赔偿损失。
你可能想知道:“如果中介声称‘验收正在办理中,很快合格’,该怎么办?”此时需要求中介提供明确的验收通过时间及书面承诺,若到期仍未合格,可立即主张解约,避免陷入“无限等待”的陷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结合上下文,出租人需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即适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临有话说:租房遇到竣工验收不合格,核心是抓住“房屋不适租”这一法定理由,通过证据收集、合法沟通和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实践中,中介可能以“合同约定”为由推诿,但法律明确优先于合同约定,不合格房屋不得出租。如果你还遇到类似“中介隐瞒房屋抵押情况”“租房后发现甲醛超标”“退租时中介恶意扣押金”等问题,或对证据收集、诉讼流程不熟悉,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的维权方案,让专业律师帮你规避风险、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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