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生病后,学校通知家长但学生仍受伤的情况,需结合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家长是否及时履行监护职责来划分责任。处理时应先救助学生、固定证据,再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纠纷。法律依据主要涉及《民法典》中教育机构责任条款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关键在于判断学校是否存在管理过失,家长是否存在监护延迟。
在校园生活中,学生突发疾病是常见情况。当学校发现学生生病并通知家长后,若学生在等待家长期间或家长赶到前发生受伤(如摔倒、碰撞等),容易引发家校责任纠纷。例如,8岁的小明在课堂上突发腹痛,老师立即电话通知家长,但家长因堵车1小时后才到校,期间小明独自去医务室途中摔倒导致手臂骨折,此时学校是否需担责?家长是否存在监护过失?这类问题的核心在于明确学校的管理义务边界与家长的监护责任范围,以及如何依法合理解决后续赔偿与处理事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强度与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密切相关。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依据《民法典》第1199条,学校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若学校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学校承担过错责任,需由家长证明学校存在管理过失。
具体到“通知家长后学生受伤”的场景,学校的责任需从两方面判断:一是通知是否及时、有效(如是否第一时间联系家长、是否明确告知病情严重性);二是等待期间是否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如是否安排老师陪同、是否禁止学生独自活动、是否提供必要的临时照顾措施)。若学校已履行上述义务,学生受伤系自身原因(如不听劝阻擅自行动)或意外事件,学校可能免责;若学校未安排人员看护,导致学生在脆弱状态下发生危险,则可能被认定为“管理失职”。
家长作为监护人,接到通知后负有及时到校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若家长无正当理由拖延(如明知学生生病却因私事延迟到校),导致学生在等待期间受伤,家长可能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1. 立即救助学生,固定关键证据:第一时间将受伤学生送医治疗,同时保存好就医记录(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学校需留存通知家长的记录(通话记录、微信/短信截图、家长回复凭证等),家长需保留到校时间证明(如交通记录、与老师的沟通记录)。
2. 调取现场证据,明确受伤经过:联系学校调取事发地监控录像,询问在场师生或目击者,形成书面证言,明确学生受伤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如地面湿滑、被其他学生碰撞、自身晕倒等)。
3. 区分责任主体,初步协商沟通:家长与学校应先就责任划分进行沟通,若学校存在管理漏洞(如未安排人员陪同生病学生),可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家长存在明显拖延,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若受伤系第三方(如其他学生)导致,可将第三方监护人列为责任主体。
4. 评估损失范围,明确赔偿主张:梳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实际支出,若构成伤残,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若学校或相关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如下:
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的医疗票据金额计算(包括门诊、住院、药品费用等);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标准计算,护理期限以医嘱或鉴定意见为准(如“需护理30天”,每天150元,则护理费=30×150=4500元);
交通费:按就医、复查的实际交通票据计算(需与就医时间、地点匹配);
营养费:根据学生伤情,参照当地标准(一般每天30-50元),结合医嘱确定天数;
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根据伤残等级(1-10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如10级伤残系数为10%);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情严重程度,一般5000元-5万元不等。
1. 优先协商解决:家长与学校可通过当面沟通、书面函件等方式,明确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协商时需基于证据(如监控、通知记录、医疗证明),避免情绪化争执,必要时可邀请班主任、学校德育处或年级组长参与调解。
2. 申请第三方调解:若协商无果,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如教育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经过、证据材料及赔偿诉求,由第三方居中协调,达成调解协议后可申请司法确认,增强执行力。
3. 提起诉讼维权:若调解失败,家长可作为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向学校所在地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需准备起诉状(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清单(通知记录、监控录像、医疗票据、证人证言等),法院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法临有话说:学生在校生病后受伤的责任划分,核心在于学校是否尽到管理保护义务、家长是否及时履行监护职责。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先固定证据(通知记录、监控、医疗材料等),通过协商或调解化解纠纷,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维权。生活中,类似“学生在校突发疾病学校未及时送医怎么办”“家长未及时到校学生自行离校受伤责任如何分”等问题也很常见,若您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分析或维权指导,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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