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因医院台阶过高摔死,家属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对患者及家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台阶过高若构成“不合理危险”且未采取防滑、警示等措施,医院需承担侵权责任。家属应立即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报警记录),收集病历、死亡证明等材料,先与医院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医调委调解或直接起诉。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按法律规定计算。维权关键在于证明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以保障权益。
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对进出人员(包括患者、家属等)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医院台阶存在“过高”“过陡”等不合理设计,或未配备防滑设施、警示标识、扶手等安全措施,导致病人摔倒并死亡,家属有权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实践中,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认定医院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台阶设计是否符合建筑规范、是否存在可预见的危险,以及医院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很多朋友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因缺乏经验而错过取证时机,本文将从法律解析、行动步骤、赔偿计算等方面,为家属提供全面维权指南。
根据《民法典》规定,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需对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并非“绝对保障不出意外”,而是要求医院采取“合理措施”防范“可预见的危险”。具体到台阶问题,需从两方面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第一,台阶设计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例如,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0mm;当台阶高度超过0.7m时,应设防护设施。若医院台阶高度远超此标准(如达到200mm以上),或踏步宽度过窄(如小于250mm),则可能直接被认定为“设计缺陷”,属于不合理危险。
第二,医院是否尽到“提醒与防范义务”。即使台阶高度符合规范,若地面湿滑、未铺设防滑地砖,或未设置“小心台阶”“注意防滑”等警示标识,未安装扶手(尤其针对行动不便的患者),也可能被认定为“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例如,老年患者或术后行动不便的病人,对台阶高度、防滑性的敏感度更高,医院若未针对这类群体增加防护措施(如临时坡道、专人引导),即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义务”。
若医院存在上述过错,且该过错与病人摔倒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台阶过高导致重心不稳摔倒,头部撞击地面致死),则需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 立即固定现场证据,避免证据灭失:第一时间报警(拨打110),由警方出警记录现场情况,留存出警回执;同时拍摄台阶照片(含高度、宽度、防滑措施、警示标识等细节)、录制视频,若现场有监控(如台阶附近的摄像头),要求医院保存监控录像(可书面发函明确“不得删除”,必要时申请法院证据保全)。
2. 收集核心材料,证明因果关系:调取病人的病历资料(含入院诊断、身体状况,证明其行动能力是否受限)、死亡证明(明确死亡原因,如“颅脑损伤”需与摔倒直接关联)、尸检报告(若死因存疑,应及时申请尸检,避免因未尸检导致死因无法认定)。
3. 初步沟通医院,避免签署不利文件:联系医院医务科或负责人,说明情况并要求调查处理,但注意不要签署“和解协议”“谅解书”等文件(除非已明确赔偿金额且律师审核同意);沟通过程中全程录音,保存微信、短信等书面记录。
4. 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评估过错程度:尽早联系侵权纠纷律师,由律师现场勘查台阶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台阶高度、防滑系数),分析医院过错比例(如全责、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制定维权策略(协商、调解或诉讼)。
家属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以2023年全国通用标准为例,具体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最新数据计算):
1.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60周岁以下:×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如65岁=15年);75周岁以上:×5年。(注:202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农村居民20133元,具体以当地统计局数据为准)。
2.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02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约9800元,即丧葬费约5.88万元)。
3. 被扶养人生活费:若病人有需扶养的未成年人(未满18岁)或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如父母、配偶),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数。(例如,扶养1名10岁未成年人,需扶养8年,有2个扶养人,则费用=人均消费支出×8÷2)。
4.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根据医院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确定,通常为5万-10万元(若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可主张更高)。
5. 其他费用:如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支出)、误工费(家属因处理事故产生的误工损失)等,按实际支出凭票据主张。
1. 协商解决:快速但需明确责任与金额:与医院协商时,需先由律师评估医院过错比例(如全责、70%责任等),按上述赔偿项目计算总金额,再提出具体索赔数额。协商一致后,需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明确“医院一次性赔偿XX元,家属放弃其他索赔权利”,并注明付款时间、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2. 调解解决:借助第三方促成和解: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由法律、医疗专家组成,会组织双方调解,出具《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需注意:不要因“快速拿到钱”而大幅降低赔偿要求,必要时让律师参与调解过程。
3. 诉讼解决:通过法院判决明确责任:若调解失败,家属需在3年诉讼时效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医院过错之日起算)向医院所在地法院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材料(现场证据、病历、死亡证明、赔偿计算清单等),法院会根据双方证据认定医院过错比例,判决赔偿金额。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6.1条:“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当高差大于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法临有话说:医院作为特殊公共场所,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高于普通场所,台阶过高、防护缺失等问题导致的悲剧,家属切勿因“医院强势”而放弃维权。核心在于及时固定证据(现场、监控、病历)、明确医院过错(设计缺陷或未采取防护措施),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主张赔偿。生活中类似纠纷还有“医院地面湿滑致老人摔倒骨折”“病房护栏过低导致坠床受伤”等,若您遇到此类问题,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结合具体案情为您分析医院责任、赔偿金额及维权步骤,助您高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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