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将业主共有的经营用房出租为私人影院所获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若物业私吞该收益,属于侵害业主共有权益的行为。业主可通过收集证据、与物业协商、向监管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要求物业返还收益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小区管理中,经营用房(如物业服务用房、规划用于商业经营的共有区域等)通常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物业作为管理者,若将其出租给他人(如开设私人影院),所产生的租金收益在扣除必要管理成本后,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分配。但实践中,部分物业可能未公示收益、未按规定分配,甚至直接“私吞”收益,这就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某小区物业将闲置的底层经营用房出租给私人影院,每年租金10万元,却从未向业主公示该笔收入,也未用于小区公共开支,业主发现后需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经营用房的产权归属是核心前提。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除非开发商在规划时明确保留经营用房产权并办理独立产权证,否则一般应认定为业主共有。
共有部分收益归属业主。《民法典》第282条明确,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作为管理人,仅有权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如出租过程中的招商、维护等成本),无权擅自占有或处置剩余收益。若物业未将收益公示、未按业主大会决定分配,甚至直接私吞,即构成对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你可能想知道:“合理成本”如何界定?通常包括物业为出租经营用房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房屋维修、招商佣金、水电费等,但需物业提供明确票据证明,且不得将日常物业管理成本(如人员工资)混入其中。

1. 固定证据,明确收益情况:收集物业出租经营用房的证据(如租赁合同、私人影院实际经营的照片/视频、租金支付记录等);通过业主知情权要求物业提供出租合同、收支明细、成本凭证等文件,若物业拒绝,可书面发函留存证据。
2. 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反映:若小区已成立业委会,可由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交涉,要求其公开收益账目、说明用途,并限期返还侵占的收益;若未成立业委会,可联合其他业主发起业主大会,形成关于收益分配的决议,作为维权依据。
3. 向监管部门投诉:向当地住建局物业监管科(或房管局)投诉,提交物业侵占共有收益的证据,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调查,督促物业整改并返还收益。
4. 评估诉讼必要性:若协商、投诉无果,可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为原告(单个业主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起诉),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物业返还收益并赔偿利息损失。
业主可主张的返还金额=出租经营用房的总收益-合理管理成本。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确定总收益: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限计算,或通过物业提供的租金流水、私人影院的缴费记录核实(若物业不提供,可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
2. 扣除合理成本:物业需举证证明为出租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房屋维修发票、招商服务费合同、水电费缴费凭证等),非必要成本(如物业自身办公费用)不得扣除。若物业无法证明成本合理性,业主可主张全额返还总收益。
3. 利息损失:若物业长期占用收益,业主可按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收益产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
1. 协商解决(优先选择):业主(或业委会)与物业进行正式沟通,要求其在15日内提供收益收支明细,协商确定合理成本后,将剩余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分配(如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抵扣部分物业费等)。协商时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返还金额、时间及后续收益管理方式。
2. 行政投诉:向当地住建局提交《投诉书》,附租赁合同、物业拒绝公示账目的证据等,要求部门责令物业限期整改。行政部门通常会在30日内组织调解,若物业拒不配合,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
3. 仲裁或诉讼:若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约定了仲裁条款,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无,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包括:①确认经营用房收益归业主共有;②判令物业返还侵占的收益及利息;③要求物业公示历年共有收益账目。
例如:某小区业委会起诉物业后,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将经营用房出租3年共获租金30万元,合理成本仅2万元,最终判决物业返还28万元及利息(按LPR计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3.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4. 《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临有话说:物业私吞经营用房出租收益,本质是侵害业主共有财产权,业主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实践中,业主需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如租赁合同、物业拒不开具的账目等),优先通过业委会与物业协商,协商不成可借助行政投诉或诉讼维权。生活中,类似物业纠纷还有“物业将电梯广告收益据为己有”“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不公示”等,若你遇到此类问题,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的维权方案,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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