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将纱垫留病人体内属于典型的医疗过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病人应立即就医取出异物,保存全部医疗记录、沟通证据,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明确责任,随后可与医院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卫健委投诉或提起诉讼。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维权需遵循法定程序,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协助。
医疗过程中,若医院因操作失误将纱垫等异物遗留在病人体内,属于严重的医疗过失行为,不仅侵犯病人的健康权,还可能引发感染、器官损伤等后续并发症。此类事件中,病人的核心诉求通常包括取出异物、治疗损害、追究医院责任及获得合理赔偿。我们需从法律层面明确医院的过错责任,掌握证据固定、责任认定、协商维权及诉讼救济的全流程,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举个例子:王女士因阑尾炎手术住院,术后持续腹痛发热,检查发现腹腔内有一块手术纱垫未取出,最终需二次手术,这就是典型的“异物遗留”医疗过失,医院需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医院误留纱垫的行为构成医疗损害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因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过错”具体表现为医护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如手术器械/物品清点制度),导致异物遗留体内,属于可直接认定的过失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第1222条):若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可直接推定其有过错。这意味着病人无需主动证明医院“故意”遗留异物,只需证明存在诊疗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的因果关系即可。

1. 立即就医处理异物:第一时间到正规医院(建议选择与原医院无关联的机构)进行检查,明确异物位置、大小及对身体的损害程度,由医生制定取出方案,优先保障身体健康。
2. 全面固定证据:保留所有医疗记录(包括门诊病历、手术记录、检查报告、费用票据等),要求医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与医护人员沟通时全程录音(注意提前告知对方,避免侵犯隐私);若异物已取出,需妥善保存取出的纱垫及相关病理报告。
3.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向当地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事故等级(如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及医院的责任比例(全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鉴定结果是后续索赔的关键依据。
4. 及时通知医院并主张权利:书面告知医院异物遗留情况,要求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损失,同时向医院的医务科或投诉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留存送达回执。
病人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如下:
1. 医疗费:包括取出异物的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检查费等,按实际支出凭票据计算(如二次手术费1.5万元,后续复查费3000元,合计1.8万元)。
2.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住院天数+医嘱休息天数)和收入状况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月薪6000元,误工30天,误工费=6000元/30天×30天=6000元);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结合护理期限计算(如住院10天,护工每天200元,护理费=200元×10天=2000元)。
4. 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一般每天30-50元,按实际需要天数计算。
5.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损害后果(如是否造成伤残、精神痛苦程度)确定,通常四级医疗事故可主张5000-2万元,具体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
1. 协商解决:与医院直接沟通,提交证据和赔偿清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时间及后续责任划分(如“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XX元,双方就本次医疗纠纷互不追究”)。
2. 行政调解: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局)申请调解,由卫健部门组织医患双方调解,出具调解协议书。需注意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医院不履行需通过诉讼解决。
3. 仲裁或诉讼:若调解失败,可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病历、鉴定报告、费用票据等),由法院依法判决。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之日起计算,切勿超过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
例如:李女士术后发现体内遗留纱垫,与医院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并提交了手术记录、二次手术病历及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医院全责),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法临有话说:医院异物遗留属于严重医疗过失,病人需第一时间保障健康、固定证据,通过鉴定明确责任后依法维权。除纱垫遗留外,类似问题还包括手术器械遗留体内、用药错误导致过敏、误诊延误治疗等,若您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保留病历、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分析和维权方案,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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