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将苛克钳遗留在病人体内属于典型的医疗过失事件,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病人应立即就医取出异物,固定病历、检查报告等关键证据,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明确医院过错及因果关系,随后可与医院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需结合损害后果计算。维权核心在于证明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结果直接相关,建议全程保留证据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误将苛克钳(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属于典型的医疗过失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归类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此类事件中,患者不仅面临异物滞留导致的身体损伤(如器官压迫、感染、出血等),还可能承受长期的精神痛苦。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明确医院的过错责任,通过合法途径索取赔偿,同时确保身体损害得到及时救治。我们将从法律定性、证据固定、维权步骤、赔偿计算等方面,为患者提供详细的维权指导。
举个例子:王女士因“急性阑尾炎”接受手术,术后持续腹痛,半年后通过CT检查发现腹腔内有一把苛克钳。这就是典型的“手术器械遗留体内”事件,医院的过失直接导致王女士长期疼痛、多次就医,甚至可能需要二次手术取出,此时王女士有权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从法律层面看,医院的行为已构成医疗损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苛克钳作为手术器械,其遗留体内的直接原因是医院在手术结束时未严格执行“手术器械清点制度”——这是诊疗规范中的基本要求(如《外科手术器械、敷料清点制度》明确规定,手术开始前、关闭体腔前、手术结束后需三次清点器械数量,确保无遗漏)。医院未遵守该规范,属于“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民法典》第1221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你可能想知道:“医院是否可能主张‘意外事件’而免责?”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1224条,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仅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苛克钳遗留体内显然不属于上述任何情形,医院无法免责,必须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1. 立即就医,优先处理身体损害:无论是否出现症状,均需尽快到正规医院(建议选择与原医院无关联的第三方医院,避免利益冲突)进行检查,明确苛克钳的位置、大小及损伤程度,并通过手术取出异物。就医时需向医生说明“体内可能有遗留手术器械”,并保留所有诊疗记录(如CT报告、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
2. 全面固定证据,避免证据灭失:第一时间到原医院复印并封存病历资料(包括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器械清点记录、术前讨论记录等),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患者有权要求医院提供病历复印件,医院不得拒绝;同时保留与医院沟通的录音、聊天记录(如医生承认“器械遗留”的对话),以及所有医疗费用票据(包括首次手术费、后续检查费、二次手术费等)。
3. 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过错与因果关系:向当地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事项需包括: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苛克钳遗留体内及后续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是多少?鉴定结果是主张赔偿的核心依据,务必确保鉴定机构具备资质(可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官网查询“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4. 及时联系医院,提出书面索赔要求:在证据和鉴定结果基础上,向医院提交书面索赔函,明确赔偿项目及金额(参考“赔偿计算方法”),并要求医院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协商时可要求医院承担“后续治疗跟踪责任”(如异物取出后可能出现的感染、器官粘连等并发症,需医院承担后续医疗费)。
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计算如下:
1. 医疗费:以实际支出为准,包括首次手术费(若因手术过错导致需退还)、后续检查费(CT、B超等)、二次手术取出异物的费用、术后康复治疗费(如抗感染药物、理疗等)。需提供医疗费票据原件作为凭证。
2.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或鉴定机构确定的“误工期”为准;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需单位出具误工证明及工资流水),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如202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4029元/年,日均约312元)。
3. 护理费:若需他人护理(如术后卧床),按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根据“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确定)或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一般为住院期间+出院后康复期。
4. 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苛克钳遗留导致长期疼痛、焦虑、失眠等精神损害,可主张该项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医院过错程度(全责)、损害后果(如是否构成伤残),一般可主张5000-10万元(若造成严重伤残或精神障碍,可更高)。
5. 其他费用:如交通费(就医、鉴定的交通支出,以票据为准)、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或医疗机构意见,一般每日20-50元)、残疾赔偿金(若异物导致器官损伤构成伤残,按伤残等级计算,公式: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如10级伤残系数为10%)。
1. 协商解决(优先推荐):若医院认可过错,可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协议需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时间、后续治疗责任(如异物取出后出现并发症由医院承担)、双方无其他争议等条款。建议在律师协助下起草协议,避免“一次性赔偿后不得再主张权利”等陷阱条款。
2. 行政调解或人民调解: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由第三方组成,不收取费用,调解达成的协议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需提交证据材料(病历、鉴定报告、费用票据等),并配合调解机构调查。
3. 提起诉讼(最终途径):若调解失败,可向被告医院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即手术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写明原告、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清单(病历、鉴定报告、费用票据等)、原告身份证明。法院受理后,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若未提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判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临有话说:医院将苛克钳遗留在病人体内是严重的医疗过失,患者无需因“怕得罪医院”而犹豫维权——法律明确保护患者的健康权和赔偿请求权。维权的关键在于“及时固定证据+通过鉴定明确责任”,切勿仅凭医院口头承诺“私了”而放弃合法权益。生活中,类似的问题还有“手术时纱布遗留体内怎么办”“医生误切健康器官如何索赔”“术后感染是医疗过失吗”等,若你遇到类似情况,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结合具体案情为你制定维权方案,确保你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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