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旅行社指定地购买到假冒保健品,可依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向旅行社和销售商家主张权利。需先固定购物凭证、保健品实物、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途径索赔,可要求退货退款、赔偿实际损失,若商家存在欺诈还可主张三倍价款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算)。旅行社若未尽审核义务或违规指定购物,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跟团旅游时,不少游客会遇到旅行社“推荐”或“指定”购物点的情况,部分游客在这些地点购买保健品后发现为假冒产品,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若服用还可能危害身体健康。此类纠纷中,游客常困惑于“该向谁索赔”“能赔多少钱”“如何收集证据”等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责任、维权步骤、赔偿标准等方面,详细解析游客的索赔路径,帮助游客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健康养生游”,被导游带至指定商店购买了价值8000元的“进口保健品”,回家后经鉴定为假冒产品,此时她既可以要求商家退货赔偿,也可追究旅行社的连带责任。
旅行社的责任认定是核心。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若旅行社未经协商一致,强制或变相强制游客到指定地点购物,或通过指定购物点获取回扣,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需对游客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商家的直接赔偿责任不可免除。销售假冒保健品的商家,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规定,同时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即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根据“谁销售谁负责”原则,商家需对游客承担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的责任。
旅行社与商家可能构成连带责任。若旅行社与购物点存在合作关系(如签订协议、收取佣金),且未对购物点资质、商品质量尽到审核义务,导致游客购买到假冒产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旅行社需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游客可选择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赔。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留购物凭证(发票、收据需注明商品名称、金额、商家信息)、保健品实物及包装(注意保留防伪标识、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与旅行社/导游的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语音、行程单中关于购物的约定等),若已服用,需保留就医记录(如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以证明实际损害。
2. 及时申请商品鉴定:联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专业检测机构,对保健品进行真伪鉴定,获取书面鉴定报告(这是证明“假冒”的关键证据,部分地区可通过12315平台申请免费鉴定)。
3. 主动协商索赔:优先与旅行社和商家沟通,明确提出“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的要求,协商时可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赔偿”条款,主张三倍价款赔偿,必要时可录音或书面记录协商过程。
4. 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若协商无果,向旅游主管部门(文旅局)投诉旅行社违规指定购物,提交行程单、沟通记录等证据;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商家售假,提交鉴定报告、购物凭证,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调解或查处。
5. 准备诉讼材料:若投诉后仍未解决,整理起诉状(列明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清单(按“购物事实-商品假冒-损失金额”顺序排列),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均可)。
游客可主张的赔偿包括以下三部分,可叠加计算:
1. 退货退款:返还购买保健品的实际价款(以购物凭证金额为准)。例如,购买1000元假冒保健品,可要求退还1000元。
2. 实际损失赔偿:因服用假冒保健品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费用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例如,服用后产生过敏反应,花费医疗费2000元,可主张赔偿2000元。
3. 惩罚性赔偿(欺诈情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的,需按购买价款的三倍赔偿;若三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则按500元赔偿。例如,购买800元假冒保健品,三倍赔偿为2400元(800×3),加上退货800元,总赔偿金额为3200元;若购买100元假冒保健品,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算,总赔偿为100(退货)+500(赔偿)=600元。
1. 协商解决(优先选择):与旅行社、商家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明确退款金额、赔偿款支付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口头承诺。例如,约定“商家7日内退还购物款5000元,赔偿15000元(三倍),旅行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 行政投诉(高效途径):拨打12301(旅游服务热线)或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提交证据材料,由行政部门介入调解。文旅局可对旅行社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停业整顿),市监局可责令商家退款赔偿,甚至对其售假行为立案查处。
3. 仲裁(需有协议):若旅游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可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诉讼(最终手段):向法院起诉时,需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算)。起诉时可将旅行社和商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重点提交“旅行社指定购物”“商品为假冒”“损失金额”的证据,法院将根据证据判定责任及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临有话说:游客在旅行社指定地买到假冒保健品,关键在于明确旅行社和商家的责任,通过“固定证据—协商—投诉—诉讼”四步维权,可主张退货退款、实际损失赔偿及三倍惩罚性赔偿。生活中,类似纠纷还包括“跟团游被强制购物如何索赔”“买到假冒特产能否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购物纠纷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等,若您遇到此类问题,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的证据收集、协商策略及诉讼指导,让专业律师为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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