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因打闹受伤,若老师未及时阻止,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结合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判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在校受伤,学校需证明已尽职责否则担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受伤,需由家长证明学校存在过错。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解决途径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具体需结合责任划分及实际损失计算。
在校园生活中,学生间打闹引发的伤害事件并不少见。当老师未及时阻止学生打闹导致学生受伤时,家长往往关心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以及赔偿范围等问题。例如,课间休息时,小明和小刚在走廊追逐打闹,班主任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小明摔倒骨折,此时学校是否需担责?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以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源于《民法典》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核心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具体责任认定需区分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即学校需“自证清白”,若无法证明老师已履行制止义务(如未巡视、未及时干预),则需担责。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需由家长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例如老师看到打闹却未制止、未制定课间管理规则等。
此外,若致害学生存在故意或过失,其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学校若未尽职责,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如学校承担30%-70%责任,具体比例需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1. 立即就医并保留证据:第一时间将受伤学生送医,保存好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病历等,作为后续索赔的基础。
2. 固定现场证据:联系学校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若有),寻找在场同学作为证人并记录证言,同时保存与老师、学校的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书面说明等)。
3. 明确责任主体:除学校外,致害学生的监护人也是赔偿主体,需同时与对方家长沟通,避免遗漏责任方。
4. 评估学校过错程度:例如,老师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发现打闹行为(如课间10分钟内是否巡视)、是否采取了制止措施(如口头警告、拉开学生)、学校是否有明确的课间管理规定等,这些将影响责任比例的划分。
学校的赔偿范围需根据实际损失及责任比例确定,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需提供医院正规票据。
2. 护理费:若学生需护理,按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或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根据医嘱或鉴定意见确定(如“需护理1个月”)。
3. 营养费:根据学生伤情及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一般按每天20-50元标准,结合营养期计算(如“加强营养2周”,则2周×30元/天=420元)。
4. 交通费:因就医、复查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需提供车票等凭证。
5. 其他费用:如伤残赔偿金(若构成伤残,需鉴定伤残等级,按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情严重程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等。
举例:若学校过错比例为50%,学生总损失为1万元(医疗费8000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则学校需赔偿5000元。
1. 协商解决:家长可与学校、致害学生监护人共同协商,明确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签订书面赔偿协议。协商时需注意保留沟通记录,避免口头承诺。
2. 调解途径:若协商无果,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如教育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成和解。
3. 诉讼维权:若调解失败,可向学校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医疗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由法院依法判决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起诉时需将学校和致害学生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注意:诉讼时效为3年,自受伤之日或知道学校存在过错之日起计算,需及时维权避免超过时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法临有话说:学生在校受伤后,学校是否赔偿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家长需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责任主体,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维护权益。生活中,类似“学生体育课受伤学校责任如何认定”“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打伤学生谁来赔”等问题,往往涉及复杂的责任划分,建议遇到此类纠纷时,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解答和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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