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时被后方游客撞伤住院,索赔需先明确责任主体(加害游客及滑雪场),固定证据(现场记录、医疗材料等),再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主张赔偿。关键在于认定加害游客的过错责任及滑雪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建议优先协商,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必要时借助律师协助。
滑雪作为一项兼具刺激性与风险的运动,受伤事件并不少见,其中“被后方游客撞伤”是常见情形。此类纠纷的索赔核心在于厘清责任——不仅涉及直接侵权的后方游客,还可能关联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很多朋友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因缺乏经验而不知如何固定证据、确定索赔对象或计算赔偿金额。例如,小王在滑雪场中级道被后方失控的游客李某撞伤,导致腿部骨折住院,此时小王既可以向李某主张赔偿,也可在滑雪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
加害游客的直接侵权责任是索赔的基础。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后方游客在滑雪时未保持安全距离、未控制速度或操作不当导致撞伤他人,属于典型的过错行为,需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游客在雪道上突然停留或急转弯,导致后方来不及避让,即存在明显过错。
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索赔的另一重要维度。滑雪场作为经营场所,需对游客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清晰的雪道等级标识、危险区域警示;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巡逻;提供必要的急救设备和救助服务;定期维护雪道设施(如平整雪道、清除障碍物)等。若滑雪场未履行上述义务,比如雪道未划分快慢区域、未及时清理冰面,导致事故发生,需承担“补充责任”——即先由加害游客赔偿,不足部分由滑雪场在过错范围内补足。
你可能想知道:滑雪场的门票上常有“免责条款”,说“因自身原因受伤概不负责”,这有效吗?实际上,这类条款若排除游客主要权利或免除滑雪场法定责任,可能因“格式条款无效”而无法免责,具体需结合条款内容和实际过错判断。

1. 立即固定现场证据: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拍照或录像记录现场情况(如碰撞位置、雪道标识、加害游客的雪具特征等);若有目击者,留存其联系方式;要求滑雪场调取监控录像(注意:监控通常仅保存数天,需尽快申请)。
2. 收集医疗及身份信息:保留所有医疗记录(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票据等),证明伤情与事故的关联性;通过滑雪场协助获取加害游客的身份信息(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避免后续无法联系。
3. 及时申报保险:查看自己是否购买了滑雪意外险,或滑雪场是否为游客统一投保,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报案,以便后续理赔。
4. 初步沟通责任方:与加害游客协商赔偿事宜,同时向滑雪场提出书面投诉,要求其说明事故原因及是否存在管理过失,必要时要求滑雪场出具事故说明或调解协助。
赔偿范围需根据实际损失确定,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复查费等,需提供正规医疗票据。
2.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天数×日均收入(需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及误工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行业标准计算。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标准计算,护理期限以医嘱或鉴定意见为准(如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出院后需护理2个月)。
4. 营养费:结合伤情,一般按每天20-50元计算,期限参考医嘱或鉴定意见。
5. 交通费:因就医、复查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需提供车票等凭证。
6. 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按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确定),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乘以相应年限(如10级伤残为20年×10%)。
例如:若住院15天,医疗费2万元,误工费(月收入6000元,误工1个月)6000元,护理费(每天150元,护理15天)2250元,营养费(每天30元,30天)9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约29650元。
1. 协商和解:与加害游客及滑雪场三方协商,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协商时可提供证据(如医疗记录、监控片段)增强说服力,必要时可请滑雪场协助调解。
2. 向监管部门投诉:若滑雪场拒绝承担责任,可向当地文旅局(滑雪场均需文旅部门审批)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介入调查并督促处理。
3. 申请调解: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调解员组织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确保协议强制执行力。
4. 提起诉讼:协商或调解无果时,可向侵权行为地(滑雪场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将加害游客列为第一被告,滑雪场列为第二被告(若存在过错)。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医疗记录、监控、身份证明等),诉讼时效为3年(自受伤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临有话说:滑雪受伤索赔需围绕“责任认定”和“证据固定”两大核心,先明确加害游客的直接责任,再判断滑雪场是否存在安全保障漏洞。实践中,若加害游客无力赔偿或逃逸,滑雪场的补充责任尤为重要。遇到滑雪场推诿、赔偿金额争议等问题,建议尽早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你可能还想了解:“滑雪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需全额赔偿?”“受伤后未及时报警,监控被覆盖怎么办?”“未成年人滑雪撞伤他人,责任由谁承担?”等问题,均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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