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商铺交易中,卖方因房价上涨在过户时要求加价的行为属于违约。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卖方无权单方变更价格。买方应立即固定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书面催告卖方履约,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包括已支付的定金、中介费及房价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维权需依据《民法典》中违约责任条款,积极主张合法权益。
二手商铺交易因涉及金额大、流程复杂(如产权调查、贷款审批、税费核算等),交易周期通常较长,短则3-6个月,长则1年以上。在此期间,若商铺所在区域房价上涨,部分卖方可能以“市场行情变化”“成本增加”等为由,在过户前夕突然要求加价,否则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种“坐地起价”行为近年来在商业地产交易中并不少见,不仅打乱买方的经营计划,还可能导致买方因房价上涨错失其他交易机会。作为买方,此时需明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卖方无权单方变更价格,买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索赔损失。
例如,北京某区一宗二手商铺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总价800万元,买方已支付200万元定金及50万元中介费,临近过户时卖方以“周边商铺均价涨至900万”为由要求加价100万,否则拒绝过户。这种情况即属于典型的卖方违约,买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1. 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维权核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手商铺买卖合同一旦经双方签字盖章(或电子签名),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卖方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加价,本质是单方变更合同主要条款(价格条款),而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卖方无权单方要求加价,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2. 买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索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买方希望取得商铺所有权,可诉请法院判决卖方继续履行过户义务;若买方因卖方违约不愿再交易,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全部损失。
3. 卖方“加价”不构成“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部分卖方可能主张“房价上涨属于市场重大变化,应适用情势变更调整价格”,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需满足“合同成立后,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而商铺交易本身就存在市场风险,房价上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卖方在签约时应预见,故不能以此为由单方加价。

1. 立即固定全部证据,避免证据灭失:第一时间收集并备份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定金/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双方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录音等,重点标注卖方“要求加价”的内容)、中介证言、商铺产权信息查询结果等,确保证据链完整。
2. 书面催告卖方履约,明确法律后果:通过EMS或律师函向卖方发送《履约催告函》,内容需载明:合同编号、约定价格、过户时间,卖方当前拒绝过户并要求加价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限其在X日内配合办理过户,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催告函需留存送达回执(如EMS签收记录)。
3. 避免单方中止履行,防止陷入被动:若买方尚有未支付的房款(如尾款),在卖方明确违约的情况下,仍需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可通过提存或向公证处申请“履约提存”),避免被卖方反咬“买方未按时付款”;若已支付全款,更需积极主张继续履行。
4. 同步评估损失,准备索赔清单:梳理因卖方违约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已支付的定金、中介费、税费预缴款、贷款手续费等)和间接损失(房价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预期租金损失等),并提前准备损失证明材料(如当前商铺市场价评估报告、租金合同模板等)。
买方因卖方违约可主张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直接损失:即买方为履行合同已实际支出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例如:已支付定金50万元(若卖方违约,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即额外赔偿50万元)、中介费10万元(按中介合同约定金额)、产权调查费5000元、贷款评估费8000元等,合计直接损失约61.3万元(含双倍定金部分)。
2. 可得利益损失(差价损失):指因卖方违约导致买方无法取得商铺,需以更高价格购买同类商铺产生的差价。计算公式为:差价损失=违约时商铺市场价 - 合同约定价格。例如:合同约定商铺价格800万元,卖方违约时同地段同类型商铺市场价已涨至900万元,差价损失为100万元,买方有权主张赔偿。
提示:主张差价损失需提供客观证据,如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商铺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周边近期成交的同类商铺交易记录等,法院将结合证据酌情认定。
1. 优先协商解决,降低维权成本:可通过中介或律师与卖方沟通,明确违约后果(如诉讼周期长、卖方可能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双倍返还定金等),尝试协商“少量补偿+继续履行”(如买方适当让步补偿卖方部分预期收益,但仍按原合同价格过户),或“解除合同+合理赔偿”(如卖方返还定金并赔偿差价损失的80%),避免矛盾激化。
2. 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如有仲裁条款):若买卖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买方需向约定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提交证据材料(合同、催告函、损失证明等),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周期通常比诉讼短(3-6个月)。
3.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若合同无仲裁条款,买方需向商铺所在地法院(或合同约定管辖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含双倍定金、差价损失等)”。起诉时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卖方商铺),防止卖方在诉讼期间将商铺转卖他人(即“一房二卖”),确保判决后能顺利执行。
4. 诉讼中重点举证“买方具备履约能力”: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需向法院证明自身有支付剩余房款的能力(如银行流水、存款证明、贷款批准函等),法院通常会支持继续履行(尤其商铺未被抵押、查封且买方无违约行为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二手商铺过户属于“非金钱债务”,无上述情形时,法院应支持继续履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临有话说:二手商铺交易中,卖方因房价上涨临时加价本质是违约行为,买方切勿因担心“打官司麻烦”而轻易妥协,否则可能助长卖方违约风气。实践中,法院对“继续履行合同”的支持率较高(尤其买方无过错且具备履约能力时),及时固定证据、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类似的,若遇到卖方拖延过户、以“配偶不同意”为由毁约、甚至一房二卖等问题,维权思路与本文类似,但具体策略需结合合同条款和证据细节调整。如果你正面临二手商铺交易纠纷,或想提前规避交易风险,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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