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客擅自更改房屋主体结构时,二房东可依据租赁合同及法律规定提前收房。关键步骤包括:固定租客违约证据(如更改结构的照片、沟通记录等);书面通知租客解除合同并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协商无果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权。过程中需确保自身转租权合法,同时主张租客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实现合法收房并挽回损失。
二房东与租客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租客在租赁期间需遵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如拆除承重墙、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等)。若租客违反此义务,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可能危及房屋安全、导致房屋价值贬损,甚至违反建筑安全法规。此时,二房东作为转租关系中的“出租人”(需已获得原房东合法转租授权),有权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租客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租客为扩大空间未经二房东同意,擅自拆除客厅与卧室之间的承重墙体,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二房东发现后需及时采取措施,既要保障房屋安全,也要通过合法途径提前收房,避免损失扩大。
从法律层面看,二房东能否合法提前收房,核心在于租客“更改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二房东自身是否具备合法的转租权和合同解除权。
首先,租客擅自更改房屋主体结构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租客)经出租人(此处为二房东,需已获得原房东转租授权)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同意,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明确,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如承重墙、梁、柱等)是保障房屋安全的核心,擅自更改会直接导致房屋安全性能下降,属于“未根据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的情形,且可能造成房屋永久性损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租赁合同目的(如安全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价值)无法实现,二房东因此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二房东需确保自身转租权合法。若二房东未获得原房东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其与租客的租赁合同可能无效,此时二房东主张解除合同、提前收房的权利会受限。但用户问题中默认二房东为合法转租(即已获得原房东同意或合同允许转租),故二房东作为合法的“出租人”,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1. 第一时间固定违约证据。 发现租客更改主体结构后,立即通过拍照、录像(记录更改部位、程度)、保留微信/短信沟通记录(如租客承认更改结构的聊天记录)、调取房屋原始户型图(证明更改前结构)等方式,固定租客“擅自更改”的事实。若有物业或邻居见证,可要求出具证人证言,增强证据效力。
2. 书面通知租客解除合同并提出要求。 以快递(EMS,注明“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或书面送达(要求租客签收)方式,向租客发送《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明确:① 租客擅自更改房屋主体结构的具体行为(如“2024年X月X日未经同意拆除客厅承重墙”);② 该行为违反合同第X条(若合同有相关约定)及《民法典》第X条规定,构成根本违约;③ 通知即日起解除租赁合同,要求租客在X日内(如3-7日)搬离房屋、恢复房屋主体结构原状,并赔偿修复费用、租金损失(如房屋修复期间无法出租的租金)等损失。通知书需留存副本及送达凭证(如快递签收记录)。
3. 协商无果后启动法律程序。 若租客拒绝搬离或不赔偿损失,二房东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租赁合同、证据材料(照片、通知记录等),请求法院判令:① 确认租赁合同解除;② 判令租客立即搬离房屋;③ 判令租客恢复房屋原状或支付修复费用;④ 判令租客赔偿租金损失及其他实际损失。诉讼过程中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租客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4. 收房时注意现场交接与物品清点。 无论协商还是判决后收房,需与租客共同清点房屋内物品(可制作《物品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确认房屋现状(是否已恢复原状、是否有其他损坏),避免后续因物品丢失或损坏产生纠纷。若租客已搬离但未恢复原状,二房东可自行委托专业机构修复,修复费用从租客押金中扣除(如有押金),不足部分另行追偿。
二房东可向租客主张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修复费用: 即恢复房屋主体结构原状所需的费用,可通过委托专业建筑公司出具修复方案及报价单确定,或参考同类房屋结构修复的市场价格。例如,拆除承重墙后修复需支付的材料费、人工费等,按实际支出或合理报价计算。
2. 租金损失: 指因房屋主体结构被更改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出租期间的租金损失。计算期间为“租客搬离之日(或判决确定的搬离日)至房屋修复完成并可重新出租之日”,租金标准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计算(如每月租金5000元,修复期2个月,则租金损失为10000元)。
3. 其他实际损失: 如因房屋结构问题被物业公司罚款、原房东主张的违约金(若二房东因租客行为向原房东承担了赔偿责任)等,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计算。
以上损失可合并主张,总额以二房东的实际损失为限,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如“擅自更改结构需支付X倍租金作为违约金”),可优先按合同约定主张,但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30%)时,租客可能请求法院调减,故建议同时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1. 优先协商解决,降低维权成本。 二房东可主动联系租客,说明更改主体结构的违法性和违约后果,提出解决方案(如租客自行恢复原状并赔偿部分损失后解约),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明确解约时间、搬离期限、赔偿金额等,避免后续纠纷。协商时可适当让步(如减免部分赔偿),以快速收房、减少时间成本。
2. 向住建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施压。 若租客更改主体结构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筑法规(如未经审批擅自拆改承重结构),二房东可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租客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甚至对租客处以罚款,借助行政压力促使租客配合收房。
3. 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收房。 若协商和投诉无效,二房东需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判令租客搬离并赔偿损失。起诉时需准备起诉状(写明原告、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材料(租赁合同、证据照片、通知记录、修复报价单等),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交。法院立案后会安排开庭审理,胜诉后若租客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强制清场)。
注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二房东均不得采取“暴力收房”(如断水断电、换锁驱赶),否则可能因侵权承担法律责任,需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法临有话说:当租客擅自更改房屋主体结构时,二房东需保持冷静,优先通过固定证据、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违约事实,再通过协商、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提前收房并索赔。实践中,证据的充分性和行动的及时性是维权成功的关键。若您遇到类似问题,如“租客拖欠租金拒不搬离怎么办”“租客损坏房屋设施如何索赔”等,都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专业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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