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养的两狗玩耍时绊倒老人,责任划分需结合代养关系、管理义务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代养人作为实际管理人,若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如未牵绳、未制止危险行为),需承担主要责任;原主人仅在对代养人选任存在过错(如明知代养人无管理能力仍委托)时承担责任。老人自身若存在过错(如未注意观察),可减轻侵权人责任。解决时需固定证据(如监控、证人证言),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宠物代养场景十分常见,比如出差时委托朋友照顾宠物、租房时由室友帮忙喂养等。若代养的宠物(如两狗)在玩耍过程中不慎绊倒老人,引发人身损害,责任该如何划分?这一问题涉及代养关系中“饲养人”与“管理人”的法律认定、过错责任的分配,以及原主人与代养人之间的责任边界。例如,小王因出差将两只宠物狗委托给邻居小李代养,小李带狗散步时未牵绳,两狗追逐玩耍中撞倒散步的张大爷,导致其骨折。此时,小李作为代养人是否需担责?小王作为原主人是否免责?这些都是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
1. 责任主体的认定:饲养人 vs 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饲养人”通常指对动物享有所有权或占有权的人(如原主人),“管理人”则指实际控制、照料动物的人(如代养人)。在代养关系中,代养人因实际控制动物并履行管理义务,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人”,需对动物致人损害承担直接责任;原主人若已将动物委托给代养人且无过错(如未隐瞒动物烈性、未指示不当管理方式),一般不承担责任。
2.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管理人能证明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如牵绳、佩戴嘴套、制止危险行为等),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例如,若代养人遛狗时未牵绳,导致两狗追逐绊倒老人,即可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若已牵绳但因狗突然挣脱导致损害,需证明已采取合理约束措施(如使用防爆冲牵引绳),否则仍需担责。
3. 原主人的过错责任例外
原主人并非绝对免责,若其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明知代养人无饲养经验仍委托;未告知动物存在攻击倾向或特殊习性;提供的饲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如破损的狗笼导致狗逃脱)。此时,原主人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
4. 被侵权人的过错减轻责任
若老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如故意挑逗狗、未注意道路状况),可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例如,老人低头看手机未注意前方奔跑的狗,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可能需承担20%-30%责任。

1. 立即救助与固定证据: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将老人送医,保留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等;同时通过报警、调取监控、拍摄现场照片、收集证人联系方式等方式固定证据,明确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狗的归属。
2. 明确代养关系细节:梳理代养协议(书面或口头),确认代养期限、管理义务约定(如是否需牵绳、禁止进入公共场所等),若原主人未明确告知动物习性或管理要求,可作为其存在过错的证据。
3. 评估各方过错程度:结合现场情况判断代养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如是否牵绳、是否制止狗追逐)、原主人是否存在选任或告知过错、老人是否存在自身过失,初步划分责任比例。
4. 优先协商解决:建议代养人、原主人与老人(或其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划分、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避免矛盾升级。
若需赔偿,可按以下项目计算:
1. 医疗费:以医院票据为准,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
2.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标准计算,护理期限以鉴定意见或医嘱为准;
3. 误工费:若老人有工作,按实际误工天数×日均收入计算;
4. 残疾赔偿金:若构成伤残,按伤残等级(1-10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60岁以下按20年,每增1岁减1年);
5.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损害后果、当地经济水平等综合确定,一般不超过5万元。
赔偿总额需根据责任比例分摊,例如代养人承担70%责任,老人自担30%,则代养人需支付总损失的70%。
1. 协商解决:由代养人、原主人与老人(或家属)共同协商,明确责任方及赔偿金额,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避免诉讼成本。
2. 调解:若协商无果,可向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成和解。
3. 诉讼维权:若调解失败,老人可向法院起诉,将代养人列为被告,原主人有过错的列为共同被告。需提交起诉状、证据(医疗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判决责任划分。
划重点:诉讼时需重点证明代养人的管理过错(如未牵绳、未制止危险行为)及原主人的过错(如选任不当、未告知动物习性),同时注意诉讼时效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若代养为有偿劳务,可参照此条)
法临有话说:代养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核心在于“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义务”,代养人作为实际控制者需优先担责,原主人仅在存在过错时补充担责。生活中类似问题还有“寄养宠物咬伤他人责任谁担”“帮朋友喂狗时狗走失伤人谁负责”等,若您遇到宠物侵权、代养纠纷等问题,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解答,避免因责任划分不清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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