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退伍军人谩骂女方且诉讼后分居未满一年的离婚问题,需明确退伍军人不适用现役军人离婚特殊限制。若谩骂构成家庭暴力(含精神侵害),可作为感情破裂证据,即使分居未满一年,仍可通过诉讼离婚。需重点收集谩骂证据(如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感情破裂,通过协议或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离婚。
生活中,部分当事人可能遇到这样的困境:配偶为退伍军人,存在长期谩骂女方的行为,双方感情破裂后曾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分居未满一年,女方再次想离婚时,因分居时间未达法定“满一年”标准而陷入困惑。这一问题涉及退伍军人离婚程序、感情破裂认定(尤其是谩骂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分居时间与诉讼离婚条件的关系等核心要点。例如,王女士的丈夫退伍后经常对其进行言语侮辱,第一次起诉离婚未判离,目前分居仅8个月,她想知道如何尽快解除婚姻关系,这就需要结合法律对感情破裂的具体规定来分析。
首先需明确,退伍军人不属于“现役军人”,不适用《民法典》中“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特殊限制,离婚程序与普通公民一致,即通过协议或诉讼两种途径解决。
其次,判断能否离婚的核心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是常见的法定情形,但这一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分居满一年”。若分居未满一年,需通过其他情形证明感情破裂,而“退伍军人谩骂女方”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是关键。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谩骂可能构成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范畴。若女方能证明退伍军人的谩骂行为达到“经常性、持续性”,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是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之一(《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第二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时即使分居未满一年,法院也可能判决离婚。

1. 全面收集“谩骂”相关证据:重点固定能证明谩骂行为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通话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图需包含时间、完整对话内容)、辱骂时在场证人的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意愿、女方因谩骂产生的心理问题诊断记录(如心理咨询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居委会/村委会的调解记录(若曾请求基层组织介入)、报警记录(若因谩骂报警,警方的出警回执或询问笔录)等。证据需体现谩骂的“持续性”(如长期多次发生)和“危害性”(如导致女方失眠、焦虑、抑郁等)。
2. 尝试协议离婚,降低时间成本:尽管存在矛盾,但可先与退伍军人沟通,说明离婚意愿及掌握的证据(如家庭暴力证据可能影响其社会评价等),争取通过协议离婚快速解决。协议离婚需双方就子女抚养(如有)、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30天冷静期后即可领取离婚证。
3. 若协议不成,及时提起诉讼并突出“感情破裂”证据:若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已超过6个月(注意:无新情况、新理由时,原告需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才能再次起诉),即使分居未满一年,也可再次起诉。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明确离婚诉求、事实理由)、身份证、结婚证、第一次判决书、收集的谩骂证据等材料,重点向法院说明:退伍军人的谩骂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且双方在第一次判决后仍处于分居状态,无和好可能,以此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1. 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无争议的,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经过30天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申请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此方式快捷、成本低,但需对方配合。
2. 诉讼离婚:若无法协议离婚,女方需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提交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重点为家庭暴力证据、分居证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等)。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庭审中需重点举证证明:退伍军人的谩骂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且该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即使分居未满一年,若法院认定家庭暴力成立且感情破裂,可直接判决离婚;若证据不足,可能需等待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但在此期间需持续收集感情破裂的补充证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临有话说:本文围绕退伍军人谩骂女方、诉讼后分居未满一年的离婚问题,明确了退伍军人离婚不适用现役军人特殊限制,重点解析了“谩骂构成家庭暴力”可作为感情破裂证据,即使分居未满一年也可能通过诉讼离婚。核心解决方案是收集家庭暴力证据(如谩骂记录、精神损害证明等),优先尝试协议离婚,协议不成则通过诉讼主张感情破裂。生活中,类似“家暴证据不足如何离婚”“分居时间如何有效证明”“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和好又分居,时间能否累计”等问题也很常见,若您正面临离婚纠纷且证据收集困难,或对诉讼流程不熟悉,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指导,助您高效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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