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认定
认定
(一)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本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后又将军事秘密故意泄露的定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后又将军事秘密故意泄露的定罪问题,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平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因平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法定刑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轻,所以应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而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作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是在战时将非法获取的军事秘密又故意泄露的,因战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法定刑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重,所以应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而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方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定罪
军队的许多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本身就包含需要保密的内容,如性能、构造、成份等,是军事秘密的载体。为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而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规定定罪。
立案标准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军事秘密,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包括:
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十)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一)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凡涉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