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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中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选择性关系,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犯罪。本罪为结果犯罪,即无后果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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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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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原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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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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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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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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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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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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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 1、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4、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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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刑法第142条)是指: 1、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2、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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