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我想请问双方自愿领养,民政局不办理怎么办,是不是有事实领养一说

发布时间: 2025-12-09 18:18:49
律师解答
解决法律问题,就上法临
首先明确:我国没有“事实领养”的法律概念,领养必须通过民政局办理登记才合法有效。以下是具体分析和解决办法: 一、民政局不办理的原因(需先明确) 民政局拒绝办理领养登记,通常是因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领养条件,比如: 1. 领养人不符合条件:未年满30周岁、无抚养能力、患有医学上不宜领养的疾病等; 2. 被领养人不符合条件:不是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 材料不齐全:缺少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领养人和被领养人的关系证明等。 二、解决办法:补全条件后再申请 1. 先向民政局询问具体不办理的理由,针对性补全材料或满足条件; 2. 若双方确实符合领养条件(比如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领养人符合资格),可准备完整材料(如送养协议、身份证明、抚养能力证明等)再次申请; 3. 若不符合法定领养条件,“自愿领养”无法获得法律认可,不建议私下抚养(无法为孩子办理户口、入学等手续)。 简言之,我国领养必须登记才合法,没有“事实领养”,先问清民政局不办理的原因,补全条件后再申请。
双方自愿送养而民政局不给办理,可能是因为未满足收养登记的法定条件或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收养登记的法定条件 送养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的规定,送养人必须是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被收养人资格: 被收养人应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被收养人的相关规定。 二、收养登记的法定程序 提交申请: 双方自愿送养孩子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 提供证明材料: 送养人需要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等。 审查与登记: 民政部门应当对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 三、可能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未满足法定条件: 如果送养人或收养人未满足上述法定条件,民政局将不会办理收养登记。此时,应当检查自身是否符合条件,并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 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如果未按照上述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或提供证明材料,民政局也可能不会办理收养登记。此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交申请并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 民政局工作失误: 如果确认自身满足法定条件且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但民政局仍然不给办理收养登记,可能是由于民政局的工作失误。此时,可以向民政局提出异议或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情况。 综上所述,双方自愿送养而民政局不给办理时,应当首先检查自身是否满足法定条件并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确认无误而民政局仍然不给办理,可以向民政局提出异议或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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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分手了可以把大额的费用拿回来吗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费用,符合法定条件可主张返还,一般赠与难以取回。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对赠与行为有明确规定,判断是否返还核心在于认定款项性质:小额、带有特殊爱意寓意的转账或日常消费,属于维系感情的无偿一般赠与,赠与完成后所有权转移,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贵重物品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最终分手、结婚目的未达成,赠与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对应财物。若大额费用属于借款性质,有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的,也可要求全额返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会结合金额大小、双方经济能力、聊天记录内容等综合判定性质,符合返还条件的会依法支持诉求。 解决办法 1. 梳理分类整理完整证据先将恋爱期间的所有大额支出逐一梳理,按照一般赠与、附条件赠与、借款三种类型分类整理,保存好转账原始凭证、购物票据、聊天记录等材料。重点整理能体现结婚目的的沟通记录,明确标注每笔款项的时间、金额和用途,形成清晰完整的证据清单,为后续主张返还提供事实依据,证据越完整,诉求被支持的概率越高。 2. 主动与对方协商返还带着整理好的材料与对方沟通,明确说明大额费用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现在双方分手,符合返还条件,提出具体的返还比例和返还时间,争取协商达成一致方案。协商过程保持理性平和,避免冲突升级,若能达成一致,签订书面返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协议完成交付即可,该方式处理成本最低,也能快速解决争议。 3. 申请人民调解组织介入若双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向当地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申请,由第三方专业人员居中调和,向双方说明对应的法律规定,明确不同款项的性质和返还规则,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即可,处理流程简便,耗时较短,无需承担高额成本。 4. 提起诉讼主张合法权利若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整理好的全部证据,明确提出返还诉求,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款项性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对方拒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自身合法权利,强制对方履行返还义务。 5. 提前做好恋爱消费规划后续恋爱交往中,对大额支出保持理性,若给付大额财物,明确说明款项性质,保留好沟通记录,避免模糊不清的大额给付,从根源上避免此类争议发生。
当事人:其他问题: 我有一个朋友就是他不是别人给他送一个几千块的手机然后现在要回去但是他们是以谈恋爱的方式送出去的
能不能要回,关键看手机是属于“一般恋爱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根据你的描述,手机的价值较高,通常属于大额财物。实践中,如果能证明送手机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分手后大概率能要回;否则,要回来的难度很大。 1. 核心判断标准:是“谈婚论嫁”还是“谈情说爱”? 法院在判决时,主要看这笔赠送到底是为了结婚,还是单纯为了增进感情。 · 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通常可以要回) · 场景:你们已经见了家长、讨论了婚期,送手机是为了结婚做准备。 · 特征:手机价值较高(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赠送时间和谈婚论嫁的时间紧密相关。 · 后果:既然最后没结婚,条件没达成,对方应当返还。 · 属于“一般性赠与”(通常要不回) · 场景:恋爱初期、情人节、生日,或者为了道歉哄对方开心。 · 特征:你送手机时没提结婚的事,甚至对方当时拒绝过,但你坚持要送。 · 后果:送出去了就是对方的了,分手了也要不回来。 2. 具体看你的情况:手机通常属于哪一类? 结论:要回来的概率可能不高,但可以尝试。 司法实践中有个类似案子:男方给女友买手机,虽然男方事后说“是以结婚为目的”,但女方拿出了聊天记录证明“当时我拒绝,他非要送”,法院最后判不用返还。 所以,除非你有明确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能证明你当时说的是“这手机是给咱们结婚用的”,否则法院大概率会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或普通礼物。 3. 建议行动 1. 翻看聊天记录:检查送手机前后,有没有提过“结婚”、“订婚”、“见家长”等字眼,这是最关键的证据。 2. 评估是否值得起诉:如果手机价值上万,且你有较明确的结婚约定,可以尝试起诉。 3. 如果协商:先表明这属于“为结婚准备的大额支出”,要求返还;如果对方拒绝,再考虑诉讼。
当事人:请问拍别人照片然后说人家是去卖的犯法吗
您提到的“拍别人照片,然后说人家是去卖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需要高度重视。以下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面为您分析: 一、民事侵权:严重侵犯人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侵犯名誉权:捏造事实称他人“去卖的”,属于公然贬损他人社会评价,构成诽谤性言论,侵犯名誉权。 · 侵犯肖像权:未经同意拍摄并可能传播他人照片,除非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否则构成侵犯肖像权。 · 侵犯隐私权:即使被拍者从事某些职业,也不代表其同意被拍摄并公开传播。 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等。 二、行政处罚:可能面临拘留、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以上行为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风险: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 如果情节严重,例如照片和言论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导致被拍者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精神受损、工作丢失甚至自杀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 ·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此类犯罪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立案。 四、律师建议 1.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所有已发布的照片和言论,不得再扩散。 2. 主动道歉并消除影响:尽快向被拍者诚恳道歉,并尽力协助其挽回名誉,如在其影响范围内发布澄清或道歉声明。 3. 争取和解:如果对方已经报警或准备起诉,积极协商赔偿(包括精神损害等),争取达成和解,避免事态升级。 4. 切勿再犯:类似行为不仅违法,也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建议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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