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海 律师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孕期女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对于女职工调岗或者做出两次不胜任工作的考核,也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的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解答于 2024-07-05 13: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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