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议文 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若卖淫场所的卖淫人员系由此类人员带入团伙,则此类人员对卖淫人员的去留一般具有控制权,存在人身控制;卖淫人员的收入及利益分配亦由其决定和调度,存在财产控制,故实际上具有组织意义上的管理、控制作用。此类人员通常也因为对卖淫人员具有绝对掌控力而与组织卖淫者形成合作关系,往往出资参股或直接以卖淫人员的“人力”入股,接受分成,对此显然应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解答于 2023-10-03 03: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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