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发给女方的钱,分开后是否需要退回,需根据款项性质具体判断。具体如下:
一般赠与无需退回: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如一起吃饭、看电影等费用,属于一般性赠与,分手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另外,在特殊节日或特殊日期,以“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转账,通常也被认定为赠与,赠与完成后不能要求返还。
附条件赠与可能需返还:若男方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如大额转账、赠送贵重物品等,可视为附条件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双方最终未结婚,条件未成就,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相关财物。
借款性质需返还:如果双方有证据表明该款项是借款,比如有借条,或者转账备注、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是借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时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即使恋爱关系结束,女方也需要按照约定返还借款。
此外,若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法定撤销情形,赠与人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