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借贷合同中本金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般原则: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若存在“砍头息”(即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则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复利情形下的本金认定若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
前期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虚记本金的审查若出借人以借据等债权凭证虚记本金,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虚记部分不予认定。
总结:借贷合同本金的确定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基本原则,排除“砍头息”和非法复利的影响。若存在争议,法院会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审查,确保本金认定公平、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