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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工伤认定核心是单位30日内申报,单位未报的个人1年内申报,社保部门审核后60日内(事实清楚15日内)出认定结果,流程清晰且有明确时限要求。以下是完整流程与关键要点:
一、事故报备
1. 教职工受伤或确诊职业病,第一时间向学校人事部门报备,提交事发时间、地点、经过、现场照片/视频等材料。
2. 学校按规定向社保行政部门报告:一般事故3日内报,死亡或一次伤3人及以上24小时内报,部分学校要求1小时内通过工伤辅助调查系统备案。
3. 填写《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为后续认定做准备。
二、申请工伤认定
1. 申请主体及时限:单位应自事故发生或确诊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延长。单位未申请的,教职工本人、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2. 必备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流水等);医疗诊断证明、首次就诊病历、住院记录等;证人证言(通常2人,附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单位出具)。
3. 特殊材料:交通事故需交警认定书;暴力伤害需公安/法院证明;职业病需诊断证明书;因公外出失踪需相关证明等。
4. 申请渠道:线下到参保地区县人社局窗口,或通过当地政务服务平台(如重庆“渝快办”)线上申报,纸质材料按要求提交。
三、审核与受理
社保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审核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齐全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调查核实与认定
1. 社保部门可对事故伤害情况调查核实,单位对是否工伤承担举证责任。
2.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办结。
3. 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书面送达申请人与单位。
五、后续与救济
1. 对认定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 认定工伤后,待伤情稳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以核算待遇。
六、关键注意事项
1. 时效优先:严格遵守30日和1年的申请时限,超期可能影响工伤待遇申领。
2. 证据留存:妥善保管医疗记录、事故现场影像、证人信息等,避免证据灭失。
3. 单位配合:学校人事部门通常协助准备材料、盖章,教职工应及时沟通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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