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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的安全关系到社会公众出行自由、人身财产权益。能否自由、放心地行走在公共道路上,需要公共道路上空、地面、地下等设施、物件的安全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定期有效维护。空中光缆坠落、地面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窨井井盖缺失、道路遗撒石子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民法典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在公共道路上的物体致人损害时,受害人该如何维权,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梳理典型案例,以引导公共道路上的设施、物件所有人、管理者、使用人及道路施工人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保障路人头顶和脚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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