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限规定有哪些内容

2026-01-22 08: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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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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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认定时限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职工等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此外,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相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文书送达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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