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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承担责任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情形:
工程款支付责任
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需查明发包人欠付数额后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欠付工程款,发包人则需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若发包人无法证明已付清工程款,可能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农民工工资保障责任
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工资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需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违法发包、分包导致工资拖欠:《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工资的,需承担清偿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
设计缺陷或指定材料问题:《民法典》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需承担过错责任。
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需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
违法转包或挂靠:若发包方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导致劳务者在施工中受损,发包方需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即使不存在违法转包,若发包方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如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导致劳务者受损,也可能因过错与实际侵权人构成连带责任。
合同解除责任
因发包方原因解除合同:若因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等,或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方需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包括承包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发包方在不同情形下的责任边界,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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