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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保证责任
· 特点: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 含义:债权人在穷尽一切方法向借款人追讨(包括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且经法院确认借款人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仍无法收回欠款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 简单说:“借款人还不上,最后才找我。” 这种担保的责任较轻,风险相对较小。
· 重要提示:如果在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将推定为一般保证。这是法律对担保人的保护。
2. 连带责任保证
· 特点: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 含义:当借款到期未还时,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要求借款人还款,或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款,或同时要求两者还款。债权人无需先起诉借款人。
· 简单说:“债主可以直接找我要钱,不用等借款人还不上。” 这种担保的责任非常重,风险极高。
· 重要提示:必须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才承担此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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