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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干活工伤的责任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下是一般原则和常见情形:
1. 确定劳务关系主体
关键因素:判断工人与谁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是介绍人还是实际用工方。
判断依据:
工作管理与指挥:若工人直接受实际用工方的指示、监督,工作内容、时间、方式由实际用工方决定,即使通过介绍人联系,也可能认定与实际用工方存在劳务关系。
劳动报酬支付:若报酬最终由实际用工方支付,介绍人仅起转交作用且未从中获利,一般认定实际用工方为劳务接受方。
工作条件提供:劳动工具、场所等由实际用工方提供,也支持认定与实际用工方存在劳务关系。
2. 责任划分原则
劳务关系成立时:
接受劳务方责任:若工人与实际用工方形成劳务关系,接受劳务方(实际用工方)通常需承担主要责任,因其对工作环境、安全措施等负有管理和保障义务。
工人自身责任:若工人因自身疏忽、未遵守安全规定等存在过错,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介绍人责任:若介绍人仅起信息传递作用,未从中获利且未对工人进行实际管理,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介绍人存在过错(如明知工作危险仍推荐工人且未告知风险),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
劳务关系不成立时:
若工人与介绍人或实际用工方均未形成劳务关系(如工人是独立承揽工作),则需根据具体侵权行为和过错程度确定责任主体,可能涉及侵权责任而非劳务关系责任。
3. 常见情形示例
情形一:工人经介绍人介绍到某企业工作,企业提供工具、场所,工人直接受企业管理人员指挥,报酬由企业通过介绍人转交但介绍人无提成。此时工人与企业形成劳务关系,企业承担主要责任,工人自身有过错的按过错分担责任,介绍人一般无责任。
情形二:介绍人组织工人完成某项工作,自行安排工作内容、时间,工人报酬由介绍人支付且介绍人从中获利。此时工人与介绍人形成劳务关系,介绍人承担主要责任,工人有过错的按过错分担责任。
情形三:工人自行联系工作,介绍人仅提供信息但未参与工作安排和报酬支付,工人与实际用工方形成劳务关系,责任划分同情形一。
温馨提示:工伤责任判定需结合具体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指令、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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