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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合同未交社保,核心维权路径是补缴社保+经济补偿+损失赔偿,三项可同时主张,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一、核心赔偿/补偿项目
• 强制补缴社保(必选)
单位补缴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的单位部分,个人承担个人部分;自欠缴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由单位全额承担,不得转嫁给员工。
补缴基数按实际工资核算,低于当地最低基数按最低基数执行。
• 经济补偿金(离职可主张)
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N倍月工资补偿。
计算标准:每满1年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全部货币收入);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按3倍计,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示例:工作3年8个月、月薪6000元,补偿=6000×4=24000元。
• 社保待遇损失赔偿(有损失必赔)
因未缴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对应待遇的,按实际损失赔付:
◦ 医保损失:赔偿本应由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部分。
◦ 工伤损失:按《工伤保险条例》待遇标准全额支付(含医疗费、伤残补助等)。
◦ 失业/生育损失:赔偿应领未领的失业金、生育津贴等。
◦ 代缴损失:员工自行垫付单位应缴部分的,可追偿该笔费用。
二、维权实操步骤
1. 固定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条、考勤记录、社保未缴记录、沟通记录等。
2. 书面解除:向单位发解除通知,明确“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关系”,保留送达凭证。
3. 投诉补缴:向社保经办机构/劳动监察投诉,责令限期补缴;逾期可处欠缴额1-3倍罚款及主管人员罚款。
4. 仲裁索赔: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损失赔偿;对仲裁不服可起诉。
5. 执行保障:胜诉后单位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查封、划扣账户资金。
三、关键要点
• 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无效,不免除单位法定缴纳义务。
• 试用期必须缴社保,“试用期不缴”属于违法。
• 社保补缴一般无时效限制,发现后尽快维权以降低举证难度。
• 经济补偿金以“书面解除+未缴社保”为前提,不离职通常不支持该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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