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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仲裁委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或书面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你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无需等待仲裁结果。
处理步骤
1. 核对时间与凭证:以仲裁委收件回执为准,确认是否超5个工作日未收到受理/不予受理通知。
2. 主动问询并留证:电话或现场联系仲裁委,报姓名、申请日期、案号,要求书面通知;同步录音、记工号、留沟通记录。
3. 书面催告: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留存送达凭证(如快递单、签收记录)。
4. 行政投诉:向当地人社局(12333)或政务热线(12345)投诉,附申请材料、回执、沟通记录,要求督促限期处理。
5. 提起诉讼:超期未作决定,可持收件回执、催告记录等,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6. 证据要点:务必保留仲裁申请书、收件回执、沟通记录、催告函及送达凭证,作为起诉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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