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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构成赌博罪,会被判刑。
另外,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也会按照相关规定判刑。司法实践中,具体量刑会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判断。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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