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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不发工资不算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离岗的行为,而用人单位三个月不发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在此情况下有权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不会因此被视为自动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三个月不发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尽快支付工资;若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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