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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撞人致轻伤需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需保留好所有票据,如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等都属于此列。
误工费: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且票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营养费:需有医生在病历上注明“加强营养”等相关意见,一般每天30-50元,根据医生建议的天数计算。
财产损失:车祸若造成受害人衣物损坏、手机摔碎、电动车撞坏等财产损失,应照价赔偿,需提供购买凭证或维修发票等相关证据。
此外,若受害人住院治疗,还需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赔偿时,先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比例,再用总费用乘以责任比例得出实际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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