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无责任人时物业是否担责

2026-02-13 06: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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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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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


• 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自证清白的除外)。


• 物业责任: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物业是否担责的关键:是否尽到安保义务


✅ 物业已尽义务 → 不担责


• 安装高空监控、定期巡检外立面/外墙/悬挂物


• 设警示、安全网、宣传教育、隐患排查记录


• 坠物后及时报警、配合调查、留存证据


❌ 物业未尽义务 → 要担责(按过错程度)


• 无监控/监控失效、未巡检、隐患未处理


• 未警示、未宣传、未及时处置


• 隐匿/销毁证据、拒不配合调查


三、责任顺位(找不到侵权人时)


1. 先由物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2. 物业赔偿后,可向真正侵权人追偿。


3. 物业已尽责,才由可能加害的业主补偿。


四、实务要点


• 物业责任是过错责任:以“未采取必要安保措施”为前提。


• 法院通常按过错比例判赔(常见10%–30%)。


• 物业不能以“合同无约定”免责,安保是法定义务。


要不要我给你整理一份物业尽到安保义务的证据清单(可直接用于诉讼/索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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