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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例如,交警现场开具的罚单、市场监管部门现场作出的罚款决定等。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确权决定,但不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收回、撤销或变更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证、许可证等决定。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主要指申请行政许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或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拒绝履行或未依法履行的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理由的,需先申请行政复议。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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