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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资格,核心是审查是否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类主体:
· 自然人:被害人本人
这是最基本的主体,即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犯罪侵害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如果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权提起。
· 单位:被害单位
若被害人是公司、企业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作为原告人提起。
· 法定机关:人民检察院
仅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检察院在此的角色是代表国家,其诉讼地位属于原告人。
关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 只赔物质损失: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实际损失,以及因损毁财物造成的损失。精神损失赔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 只赔直接损失:主要支持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如被抢现金),实践中一般不支持间接损失(如因被抢而错失的合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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