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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指8周岁以下儿童)在幼儿园受伤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法律首先推定幼儿园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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