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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罪名:危险作业罪
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最直接适用的刑事罪名是危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明确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的核心特点:
1. “现实危险”的认定:该罪名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 量刑较轻: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较于非法经营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明显较轻。
3. “现实危险”的把握:最高法典型案例指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出现重大事故险情或者发生轻微事故,属于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对于行为人在未经专业培训、无经营资质、无专业设备、无安全储存条件、无应急处理能力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由于不规范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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