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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羁押超期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若案件未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是超期羁押案件的监督部门。发现羁押超期后,可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诉。检察院核实后,会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纠正。若办案机关在七日内未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也未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检察院可向上一级机关通报,监督其督促办案机关纠正。
申请国家赔偿:若最终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判决无罪,因超期羁押遭受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金额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对于负有监督职责却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检察人员,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建议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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