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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量刑,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发生了重大变化,刑期上限由原来的5年有期徒刑大幅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以下为您详细梳理现行法律下的量刑标准。
一、罪名变化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罪名由"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调整为"欺诈发行证券罪",欺诈发行的对象范围也相应扩大,涵盖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不过在日常语境中,公众仍常沿用旧称。
二、基本量刑档次
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设定了两档量刑幅度:
第一档(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达15年),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不仅大幅提高了刑期上限,还取消了原法中罚金不得超过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的上限限制,改为"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不再设上限。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殊规定
修正案特别强化了对"关键少数"的追责,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 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 特别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四、单位犯罪的量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个人犯罪的第一档或第二档规定处罚。
五、立案追诉标准(构成犯罪的数额门槛)
根据2022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30%以上的;
3. 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30%以上的;
4.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30%以上的;
5. 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以上的;
6.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7. 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8. 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9. 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0.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六、典型案例参考
以下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实例:
· 欣某公司案:被告单位欣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财务总监刘某胜通过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骗取股票发行核准,募集资金2.57亿元。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并处罚金。
· 北极皓天公司案:被告单位在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骗取发行私募债券2700万元。被告人杨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中某通公司案:被告单位虚增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发行私募债券1亿元。被告人卢某旺(董事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七、特别提示
1.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在此日期之后审理的案件适用新法规定。
2. 对于同时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通常会数罪并罚。
3. "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在《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已明确相关把握标准,司法机关将结合非法募集资金数额、投资者损失大小、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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