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依据有哪些

2026-04-24 20: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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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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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针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排放剧毒废液或可溶性剧毒废渣,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违反标准排放含热废水或含病原体污水,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等固体废物等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对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加油站等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未进行防渗漏监测,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贮存有毒有害污染物等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在泉域保护范围及岩溶强发育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未采取有效措施致消防废物排入水体、稀释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污水等,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第一千一百四15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等,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八3条: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第八4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八5条: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排放剧毒废液或可溶性剧毒废渣,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第九1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内违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第九3条:未制定或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如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数量不符、排放方式或去向不符、未安装或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未制定或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3条: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第三7条: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数据,处每次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3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以上依据涵盖了水污染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情形,具体适用需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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