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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出院后的护理费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职工所处阶段和具体情况,分为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两种,具体如下: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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